民法 第 55 條(退社或開除後之權利義務)
- 1.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2.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 條規定,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社團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章程另有約定者除外,且退社前應分擔之出資仍須清償。
Q · 退出社團後,之前繳的錢拿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 55 條第一項,已退社或經開除之社員對社團財產原則上無請求權。唯一例外是「非公益法人」且其章程另有約定退社退費條款時,才依章程處理。公益法人因財產屬於公益目的,即使章程約定也不能分配。另依第二項,退社或開除前應分擔之出資義務仍須清償,人走帳不走。
白話解讀
走,可以。但錢的事,沒那麼簡單。你退出或被開除之後,社團的財產跟你再也沒有關係。你不能說「我當初出了十萬,現在社團值一千萬,我要分一杯羹」。法律的預設立場是:社團財產屬於社團本身,不屬於任何個別社員。但這裡藏著一個關鍵轉折:如果這個社團不是公益法人,而且章程裡另外寫了退社可以拿回什麼,那就照章程走。所以你加入任何非公益社團的時候,章程裡有沒有寫退社時的財產分配條款,直接決定了你離開時是兩手空空還是帶走一筆錢。另一面更狠:你離開了,但你在退社之前欠的出資義務還在。社團不會因為你走了就不追你。這筆帳不因退社而消滅。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5 條為社團法人退社效果之規範,確立兩項原則:其一,已退社或經開除之社員對社團財產原則上無請求權,僅「非公益法人」得於章程另為約定;其二,社員退社或開除前應分擔之出資義務不因身分喪失而免除,仍負清償責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退出社團後可以拿回會費嗎?▾
原則上不行,除非是非公益法人且章程有退費約定。
Q2被社團開除還要繳之前的欠費嗎?▾
要。退社或開除前應分擔的出資義務不因身分喪失而免除。
Q3自願退社和被開除,財產待遇有差嗎?▾
沒有差別,兩者對社團財產的請求權規則完全相同。
Q4公益法人章程寫了退費條款有效嗎?▾
無效。本條但書只開放非公益法人,公益法人財產屬於公益目的。
Q5什麼是非公益法人?▾
以營利或社員共同利益為目的之社團,相對於慈善、宗教等公益法人。
Q6出資義務的清償有時效嗎?▾
適用一般債權 15 年消滅時效(民法第 125 條)。
Q7農會、漁會的股金退社能拿回嗎?▾
適用各自專法(農會法、漁會法),本條僅為兜底規則。
Q8退社後社團多收的費用能要回來嗎?▾
退社後產生的費用社員不需負擔,誤繳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