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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 條(退社或開除後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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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 條規定,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社團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章程另有約定者除外,且退社前應分擔之出資仍須清償。

Q · 退出社團後,之前繳的錢拿得回來嗎?

原則上拿不回來,除非章程有寫

依民法第 55 條第一項,已退社或經開除之社員對社團財產原則上無請求權。唯一例外是「非公益法人」且其章程另有約定退社退費條款時,才依章程處理。公益法人因財產屬於公益目的,即使章程約定也不能分配。另依第二項,退社或開除前應分擔之出資義務仍須清償,人走帳不走。

深度解讀

走,可以。但錢的事,沒那麼簡單。你退出或被開除之後,社團的財產跟你再也沒有關係。你不能說「我當初出了十萬,現在社團值一千萬,我要分一杯羹」。法律的預設立場是:社團財產屬於社團本身,不屬於任何個別社員。但這裡藏著一個關鍵轉折:如果這個社團不是公益法人,而且章程裡另外寫了退社可以拿回什麼,那就照章程走。所以你加入任何非公益社團的時候,章程裡有沒有寫退社時的財產分配條款,直接決定了你離開時是兩手空空還是帶走一筆錢。另一面更狠:你離開了,但你在退社之前欠的出資義務還在。社團不會因為你走了就不追你。這筆帳不因退社而消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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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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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5 條規定:「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社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