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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5 條(退社或開除後之權利義務)

  1. 1.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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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5 條規定,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社團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章程另有約定者除外,且退社前應分擔之出資仍須清償。

Q · 退出社團後,之前繳的錢拿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 55 條第一項,已退社或經開除之社員對社團財產原則上無請求權。唯一例外是「非公益法人」且其章程另有約定退社退費條款時,才依章程處理。公益法人因財產屬於公益目的,即使章程約定也不能分配。另依第二項,退社或開除前應分擔之出資義務仍須清償,人走帳不走。

白話解讀

走,可以。但錢的事,沒那麼簡單。你退出或被開除之後,社團的財產跟你再也沒有關係。你不能說「我當初出了十萬,現在社團值一千萬,我要分一杯羹」。法律的預設立場是:社團財產屬於社團本身,不屬於任何個別社員。但這裡藏著一個關鍵轉折:如果這個社團不是公益法人,而且章程裡另外寫了退社可以拿回什麼,那就照章程走。所以你加入任何非公益社團的時候,章程裡有沒有寫退社時的財產分配條款,直接決定了你離開時是兩手空空還是帶走一筆錢。另一面更狠:你離開了,但你在退社之前欠的出資義務還在。社團不會因為你走了就不追你。這筆帳不因退社而消滅。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5 條為社團法人退社效果之規範,確立兩項原則:其一,已退社或經開除之社員對社團財產原則上無請求權,僅「非公益法人」得於章程另為約定;其二,社員退社或開除前應分擔之出資義務不因身分喪失而免除,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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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退出社團後可以拿回會費嗎?

原則上不行,除非是非公益法人且章程有退費約定。

Q2被社團開除還要繳之前的欠費嗎?

要。退社或開除前應分擔的出資義務不因身分喪失而免除。

Q3自願退社和被開除,財產待遇有差嗎?

沒有差別,兩者對社團財產的請求權規則完全相同。

Q4公益法人章程寫了退費條款有效嗎?

無效。本條但書只開放非公益法人,公益法人財產屬於公益目的。

Q5什麼是非公益法人?

以營利或社員共同利益為目的之社團,相對於慈善、宗教等公益法人。

Q6出資義務的清償有時效嗎?

適用一般債權 15 年消滅時效(民法第 125 條)。

Q7農會、漁會的股金退社能拿回嗎?

適用各自專法(農會法、漁會法),本條僅為兜底規則。

Q8退社後社團多收的費用能要回來嗎?

退社後產生的費用社員不需負擔,誤繳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社員の退社・残余財産分配の制限。具体的条番号は要確認)
🇩🇪 德國BGB § 39(Austritt aus dem Verein)— 退社社員對社團財產無請求權之德國法源
🇫🇷 法國Loi du 1er juillet 1901 relative au contrat d'association(退社社員對協會財產原則無分配請求權)
🇺🇸 美國Common law of nonprofit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 退社或開除成員對社團財產無所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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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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