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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 條(退社或開除後之權利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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