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7 條(章程應載事項)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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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7 條規定社團章程須記載七項:目的、名稱、董事任免、總會召集程序、社員出資、社員資格取得喪失、訂章程年月日,缺一不可登記。
Q · 成立社團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依民法第 47 條,設立社團的章程必須記載七項事項:目的、名稱、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監察人者亦同)、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決議證明方法、社員之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訂定章程之年月日。這七項是法定最低門檻,漏掉任何一項,主管機關得拒絕登記,社團在法律上即無法成立。
白話解讀
你想成立一個協會、同好會、校友會,甚至是社區發展協會。你以為最難的部分是找到志同道合的人。錯了。最難的部分是那份叫「章程」的文件。章程不是形式文件,它是你這個組織的憲法。誰有投票權、誰能當董事、怎樣才能把搞破壞的成員踢出去,全部寫在這裡。寫得好,十年後組織還在運作。寫得爛,三年內就會因為內鬥而分裂。這條列出的七項必載事項,不是建議清單,是法律最低門檻。漏掉任何一項,主管機關可以拒絕你的登記申請,你的組織在法律上就不存在,簽的合約可能無效,租的辦公室也可能出問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7 條為社團法人設立的章程要件規範,列舉七項強制應記載事項,作為社團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的形式審查基準;章程被定位為社團的根本治理規則,補足者方具備法人成立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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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成立社團章程要寫什麼?▾
目的、名稱、董事人數任期任免、總會召集條件程序、社員出資、社員資格取得喪失、訂定章程年月日,共七項。
Q2章程少寫一項會怎樣?▾
主管機關得拒絕登記,社團無法取得法人資格,對外簽約效力可能受影響。
Q3社團章程可以抄範本嗎?▾
可作起點,但董事任免、總會召集、社員資格喪失三處必須客製,否則衝突發生時無依據。
Q4章程之後可以修改嗎?▾
可以,依民法第 53 條須經總會決議並辦理變更登記才生效。
Q5社員出資一定要繳錢嗎?▾
不限金錢,入會費、常年會費、勞務皆可,但章程須寫清楚方式或金額。
Q6沒有監察人也要寫嗎?▾
設有監察人者才須記載其人數任期任免;未設則不必,但其餘六款仍為必載。
Q7社團章程跟人民團體法的章程差在哪?▾
人民團體法第 12 條為特別規定,要件更細,公益性社團須一併符合。
Q8章程沒寫除名程序能把成員踢出去嗎?▾
若第六款社員資格喪失僅含糊帶過,除名決議易被法院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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