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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7章程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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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7 條規定社團章程須記載七項:目的、名稱、董事任免、總會召集程序、社員出資、社員資格取得喪失、訂章程年月日,缺一不可登記。

Q · 成立社團章程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民法 47 條規定七項必載事項,缺一不可

依民法第 47 條,設立社團的章程必須記載七項事項:目的、名稱、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監察人者亦同)、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決議證明方法、社員之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訂定章程之年月日。這七項是法定最低門檻,漏掉任何一項,主管機關得拒絕登記,社團在法律上即無法成立。

白話解讀

你想成立一個協會、同好會、校友會,甚至是社區發展協會。你以為最難的部分是找到志同道合的人。錯了。最難的部分是那份叫「章程」的文件。章程不是形式文件,它是你這個組織的憲法。誰有投票權、誰能當董事、怎樣才能把搞破壞的成員踢出去,全部寫在這裡。寫得好,十年後組織還在運作。寫得爛,三年內就會因為內鬥而分裂。這條列出的七項必載事項,不是建議清單,是法律最低門檻。漏掉任何一項,主管機關可以拒絕你的登記申請,你的組織在法律上就不存在,簽的合約可能無效,租的辦公室也可能出問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7 條為社團法人設立的章程要件規範,列舉七項強制應記載事項,作為社團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的形式審查基準;章程被定位為社團的根本治理規則,補足者方具備法人成立的前提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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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章程可以之後再改嗎?改的話要怎麼改?

可以改,但程序比想像複雜。依民法第 53 條,章程變更需經總會決議,通常須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章程得另訂更嚴格門檻),改完還要向主管機關辦變更登記才生效。若預見組織會成長,一開始就把修章門檻設合理一點,否則未來想改都改不了。

Q2章程裡的社員出資是不是一定要繳錢?

不一定是金錢。第五款的出資涵蓋入會費、常年會費,也可以是勞務或其他形式,端看章程怎麼訂,但必須寫清楚金額或方式。若完全沒規定出資方式而社團運作需要經費,等於每次收錢都缺乏法律依據,社員拒繳也拿他沒辦法。

Q3找範本來改可以嗎?有沒有什麼要注意的?

可以用範本當起點,但至少三處要客製:第三款董事人數與任期、第四款總會召集程序、第六款社員資格喪失事由。範本只保證符合七項最低要求,真正會出事的是範本沒寫到的灰色地帶,例如董事連任上限、理事長缺位代理。

Q4成立社團章程要寫什麼?

目的、名稱、董事任免、總會召集程序、社員出資、社員資格取得喪失、訂章程年月日,共七項必載。

Q5社團章程必載事項有哪些?

民法 47 條列舉七款,從目的名稱到治理結構、財務與成員規範,缺一不可登記。

Q6什麼是社員資格之喪失?

指會員因退會、除名、死亡等事由失去社員身份的事由與程序,須在章程第六款明定。

Q7章程裡的總會是什麼?

社團最高意思機關,章程須載明召集條件、程序及決議證明方法(民法 50、47)。

Q8社團章程怎麼寫才合格?

先齊備七項必載事項,董事任免、總會程序、社員資格喪失三處務必具體,再送主管機關審查。

Q9社團設立登記怎麼辦?

訂章程 → 召開成立大會通過 → 備文件向主管機關(法人登記向該管地方法院)申請設立登記。

Q10章程要怎麼修改?

依民法 53 條經總會決議(通常過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再辦變更登記才生效。

Q11章程範本去哪裡找、要改什麼?

各縣市社會局網站有範本,但董事任期、總會召集、社員除名程序三處必須客製。

Q12社團章程 vs 財團捐助章程差在哪?

社團以社員結合、有總會、須載社員資格;財團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無社員無總會,要件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第11条(定款の記載事項)
韓國민법 제40조(사단법인의 정관)
中國民法典 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
德國BGB § 57, § 58(Mindestinhalt und Sollinhalt der Vereinssatzung)
法國Loi du 1er juillet 1901 relative au contrat d'association(statuts)
美國Model Nonprofit Corporation Act § 2.02(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80420 制定)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0701222 修正)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立法理由一、董事之人數、任期,宜在章程定明,其設有監察人者亦同,爰於第三款增列之(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六款、農會法第十一條第九款、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十款、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   二、訂定章程之日期,關係社員之權利義務甚大,爰增設第七款,以利實務(參考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七款)。

(0180420 制定)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0701222 修正)

一、董事之人數、任期,宜在章程定明,其設有監察人者亦同,爰於第三款增列之(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六款、農會法第十一條第九款、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十款、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   二、訂定章程之日期,關係社員之權利義務甚大,爰增設第七款,以利實務(參考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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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7 條規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