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重點摘要民法第46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採許可主義,與營利社團的準則主義不同。
Q · 成立公益協會要先經過政府同意嗎?
要。公益社團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登記
依民法第46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如協會、學會、基金會型社團)在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之前,必須先取得業務主管機關的許可。這是實質審查,章程目的、組織架構、業務計畫與經費來源都會被檢視。取得許可後,才依民法第30條完成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許可制只適用公益社團,營利社團則依特別法以準則主義成立,不需逐案許可。
想做好事,先過政府這一關。這條規定很短,但它在現實中擋住了無數人。你想成立一個公益社團法人(環保協會、教育基金會、社區照護組織),光有熱情不夠,你必須先拿到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去法院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這個「許可」不是形式審查,是實質審查:你的章程合不合理、組織架構健不健全、業務計畫可不可行、財務來源穩不穩定,主管機關全部都會看。被打回來的案件不在少數。更關鍵的是,這個許可制度不只管入口,也管日後的營運。主管機關有監督權(民法第32條),你的公益法人做的事如果偏離公益目的,許可可以被撤銷(民法第34條),法人直接消滅。
民法第46條為公益社團設立的門檻性規範,採許可主義: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向主管機關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前,須先經業務主管機關實質審查並核發設立許可,構成「先許可、後登記」的雙階段成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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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沒有法人資格也可以運作,只是不能用社團法人名義簽合約、開銀行帳戶、擁有不動產。小型社區組織常以非法人團體方式運作,彈性大但法律保障弱。內行人提示:團體規模小、不需擁有財產、不需與政府簽約時,不申請法人反而省事,等規模大了再申請也不遲。
撤銷許可是行政處分,可在30日內依訴願法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可再提行政訴訟。更重要的是釐清被撤銷原因:若是業務偏離公益目的,訴願期間就應同步改善。內行人提示:撤銷案件中不少是連續兩年未提業務報告這類行政疏失,定期提交報表是最低成本的自保方式。
要。依民法第46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須先取得業務主管機關許可。這是實質審查,章程目的、組織架構、業務計畫與經費來源都會被檢視,取得許可後才能依民法第30條完成登記。內行人提示:章程的「目的」條款寫得越具體,審查越快,寫空泛的「促進社會公益」反而容易被退件。
公益社團採許可主義須逐案實質審查;營利社團依特別法準則主義,符合條件即准,不需主管機關逐案許可。
法人設立須經主管機關逐案實質審查並核發許可才能成立,與符合法定條件即准的準則主義相對。
社團以人之集合為基礎(有社員),財團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無社員),兩者主管機關與設立程序均不同。
備齊章程、發起人名冊、業務計畫與經費說明,向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等)提出設立許可申請。
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業務計畫書、經費來源說明書,章程目的條款寫得越具體審查越快。
依民法第30條向主管機關完成法人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逾期未登記許可可能被廢止。
駁回是行政處分,可於收到後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許可制嚴:公益社團逐案實質審查;公司準則主義符合條件即准。差別來自公益法人享免稅與社會信任。
未登記團體不具法人資格,無法以社團法人名義簽約、開戶、持有不動產,交易風險自負。
| 比較面向 | public_benefit_association | for_profit_association |
|---|---|---|
| 成立主義 | 許可主義(逐案實質審查) | 準則主義(符合特別法條件即准) |
| 適用規範 | 民法第46條 | 公司法等特別法(民法第45條導引) |
| 事後監督 | 主管機關監督(民法第32條),偏離目的可撤銷許可(民法第34條) | 依特別法規範,無公益目的監督 |
| 稅捐待遇 | 得享免稅與社會信任,故入口審查嚴格 | 依營利課稅,入口門檻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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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立法理由將「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說明之一。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
將「官署」改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說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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