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5 條(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法人)
依民法總則之規定,設立法人須經許可者,如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得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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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5條規定,施行前已獲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法人,須於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方取得法人地位。
Q · 民法總則施行前就拿到設立許可的法人,新法上路後怎麼辦?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5條,凡依舊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設立的法人,若在民國18年民法總則施行前已取得許可,必須在施行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為法人,才能在新法體系下保有法律地位。這是一次性的過渡安排,三個月窗口屆滿後即無法再援引,今多見於確認百年基金會、宗教法人最初法源的研究情境。
白話解讀
民國18年10月,《民法總則》正式施行。在這之前,已有不少需要主管機關核准才能設立的法人,例如基金會、慈善社團、宗教團體,依據更早的法律拿到了設立許可。新法上路後,這些既有法人該何去何從?條文給了答案: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為法人,就保留法律地位。九十多年過去,這條的窗口期早已過期,現實中已沒有人能援引它。但這條藏著一個值得認識的設計原則:台灣的法律改革從來不一刀切。每當新法上路,立法者都會搭一座過渡的橋,不讓既有法律關係瞬間崩塌。今天台灣某些百年老字號的基金會與宗教法人,最早的法律地位可能就是透過這條法律的三個月窗口確立的。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5條為新舊法人制度銜接的過渡條款,規範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設立許可的法人,須於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方能於新法下取得法人資格。其本質是避免法律變革瞬間切斷既有法律關係的過渡橋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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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法律今天還有用嗎?▾
適用機會幾乎為零。此條規定的三個月窗口是從民國18年10月10日(民法總則施行日)起算,早已過期九十多年。但條文仍在現行法律中,因為立法者通常不會主動刪除這類歷史性過渡條款。
Q2民法總則施行法和民法總則差在哪?▾
民法總則是實體規範,規定法人成立要件、權利能力等;民法總則施行法是過渡規範,處理新法施行前後的銜接問題。兩者都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位階完全相同,施行法不是民法的附屬品。
Q3民法總則施行法第5條是什麼?▾
規範施行前已獲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法人,須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方能取得法人地位的一次性過渡條款。
Q4什麼叫施行前已得主管機關許可?▾
指在民國18年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依當時舊法已取得設立許可的基金會、公益社團、宗教團體等法人。
Q5施行法和民法總則差在哪?▾
民法總則是實體規範(法人要件、權利能力),施行法是過渡規範(新舊銜接),兩者位階相同非附屬。
Q6民法總則施行法第5條跟第6條差在哪?▾
第5條須主動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第6條對具公益性質且有獨立財產者,符合要件即由主管機關審核視為法人。
Q7依第5條當年要怎麼取得法人地位?▾
確認施行前已得主管機關許可 → 於施行後三個月內備齊文件 → 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為法人。
Q8怎麼判斷一個老法人是不是源自第5條?▾
比對其法人登記日期與民法總則施行時點,登記落在施行後三個月窗口內者,多源自本條過渡。
Q9做法律史研究怎麼引用這條?▾
以本條為老機構法人地位的原始法源依據,搭配當年主管機關許可文件與登記紀錄佐證。
Q10怎麼確認本條現在是否還適用?▾
檢查三個月窗口起算日(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日),早已屆滿即不適用,無例外延展機制。
Q11第5條 vs 第6條 哪條保障較廣?▾
第6條不需主動聲請、涵蓋具公益性質有獨立財產者較廣;第5條限已得許可且須主動聲請,範圍較窄。
Q12沒在三個月內聲請還有救嗎?▾
無法再依本條取得法人地位,須另循新法重新申請設立登記,本條無補救或展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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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icle_5 | article_6 |
|---|---|---|
| 適用對象 | 施行前已得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 | 施行前具公益性質且有獨立財產之團體 |
| 取得法人方式 | 須主動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 符合要件者由主管機關審核視為法人 |
| 主動性 | 當事人主動聲請 | 經核定後始辦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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