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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5 條
(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法人)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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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民法
總則之規定,設立
法人
須經許可者,如在
民法
總則施行前已得
主管機關
之許可,得於
民法
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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