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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5 條(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法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法總則之規定,設立法人須經許可者,如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得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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