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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5 條(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法人)

民法總則之規定,設立法人須經許可者,如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得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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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5條規定,施行前已獲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法人,須於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方取得法人地位。

Q · 民法總則施行前就拿到設立許可的法人,新法上路後怎麼辦?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5條,凡依舊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設立的法人,若在民國18年民法總則施行前已取得許可,必須在施行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為法人,才能在新法體系下保有法律地位。這是一次性的過渡安排,三個月窗口屆滿後即無法再援引,今多見於確認百年基金會、宗教法人最初法源的研究情境。

白話解讀

民國18年10月,《民法總則》正式施行。在這之前,已有不少需要主管機關核准才能設立的法人,例如基金會、慈善社團、宗教團體,依據更早的法律拿到了設立許可。新法上路後,這些既有法人該何去何從?條文給了答案: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為法人,就保留法律地位。九十多年過去,這條的窗口期早已過期,現實中已沒有人能援引它。但這條藏著一個值得認識的設計原則:台灣的法律改革從來不一刀切。每當新法上路,立法者都會搭一座過渡的橋,不讓既有法律關係瞬間崩塌。今天台灣某些百年老字號的基金會與宗教法人,最早的法律地位可能就是透過這條法律的三個月窗口確立的。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5條為新舊法人制度銜接的過渡條款,規範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設立許可的法人,須於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方能於新法下取得法人資格。其本質是避免法律變革瞬間切斷既有法律關係的過渡橋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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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總則施行法第5條是什麼?

規範施行前已獲許可的法人須於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取得法人地位的過渡條款。

Q2這條今天還能用嗎?

適用機會幾近於零,三個月窗口自民國18年起算早已屆滿。

Q3施行法和民法總則差在哪?

民法總則是實體規範,施行法處理新舊法銜接的過渡程序,兩者位階相同。

Q4第5條跟第6條差在哪?

第5條須主動聲請登記,第6條對具公益性質且有獨立財產者直接視為法人。

Q5哪些法人受第5條影響?

施行前依舊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基金會、公益社團、宗教團體等。

Q6沒在三個月內聲請會怎樣?

無法依本條取得法人地位,須另循新法重新申請設立登記。

Q7為什麼老條文不刪除?

施行法過渡條款是法律史化石,立法者通常保留以維持沿革完整。

Q8怎麼查老基金會的法源?

比對其法人登記日期與民法總則施行時點,落在施行後三個月內者多源自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5article_6
適用對象施行前已得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施行前具公益性質且有獨立財產之團體
取得法人方式須主動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符合要件者由主管機關審核視為法人
主動性當事人主動聲請經核定後始辦理登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施行法(明治31年法律第11号)— 處理新舊法人銜接之施行法
🇰🇷 韓國민법 부칙(附則) — 韓國以附則處理施行過渡,無獨立施行法
🇩🇪 德國EGBGB(Einführungsgesetz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e)— BGB 施行法,過渡規定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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