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1.13
民法總則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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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前失蹤者,亦適用之。
- 民法總則施行前已經過民法總則第八條所定失蹤期間者,得即為死亡之宣告,並應以民法總則施行之日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 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不適用之。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之撤銷權,準用前條之規定。
-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總則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總則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總則。
- 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 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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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總則施行法全文共 2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1.1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