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7 條(視為法人者經核定後登記之聲請)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法人之代表人,應於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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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7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公益法人代表人,須於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第 48 條或第 61 條聲請法人登記。
Q · 主管機關核定後,多久要去辦法人登記?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7 條,施行前已存在、經主管機關依第 6 條核定的公益性團體,其法人代表人必須在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第 48 條(社團法人登記事項)或第 61 條(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向法院聲請登記,才正式取得法人人格。核定只是前置許可,登記才是取得人格的關鍵動作。實務上處理百年廟宇、宗祠的財產或繼承爭議時,常需回頭追溯當年是否完成這道登記,以確認法人身分的起點。
白話解讀
民國18年(1929年)那一年,台灣本島和大陸已經存在的廟宇、慈善團體、商會、宗祠加起來就有上萬個。它們在新民法上路前用各自的舊規矩運作,但新法把法人的成立要件、權利義務、登記制度全部換掉。第6條先讓主管機關核定它們的章程,這條規定接下來的關鍵程序:核定下來後,必須在20天內依民法第48條(社團)或第61條(財團)的規定完成法人登記,才能正式取得法律上的人格。20天聽起來短,但放在那個年代是合理的緩衝期。如果你研究法人組織史,或者你的事務所手上有那個年代成立但歷史檔案不完整的老法人客戶,這條就是拼湊它們法律地位演變的關鍵起點。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7 條為過渡性程序規範,銜接前條(第 6 條)主管機關核定與正式法人登記。其規定:施行前已存在、具公益性質且有獨立財產之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代表人應於二十日內,依民法第 48 條(社團)或第 61 條(財團)聲請登記,始取得法人人格。本條是歷史悠久團體納入現代法人制度的時程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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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總則施行法第7條是什麼?▾
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公益性團體,代表人須於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第48或61條聲請法人登記。
Q2核定後幾天要辦法人登記?▾
二十日內。逾期屬訓示規定,須回到第6條重走核定程序。
Q3核定和登記差在哪?▾
核定是主管機關的前置許可,登記才是取得法人人格的關鍵動作(民法第30條)。
Q4社團和財團登記依哪條?▾
社團依民法第48條、財團依民法第61條,登記應載事項不同。
Q5二十日期限過了會失去法人地位嗎?▾
不會。本條未規定違反效果,期限屬訓示規定,非除斥期間。
Q6百年老廟怎麼確認自己是法人?▾
調閱當年依本條完成的核定與登記紀錄,地方法院登記檔案室與主管機關歷史檔案是關鍵來源。
Q7哪些團體會用到這條?▾
民國18年前已存在的廟宇、宗祠、商會、慈善團體等具公益性質的歷史團體。
Q8登記要向哪個機關聲請?▾
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社團法人 | 財團法人 |
|---|---|---|
| 適用條文 | 民法第 48 條 | 民法第 61 條 |
| 設立基礎 | 社員組成 | 捐助財產 |
| 登記應載重點 | 目的、名稱、事務所、董事、社員資格等 | 目的、名稱、事務所、財產總額、董事、捐助方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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