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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7 條(視為法人者經核定後登記之聲請)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法人代表人,應於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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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7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公益法人代表人,須於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第 48 條或第 61 條聲請法人登記。

Q · 主管機關核定後,多久要去辦法人登記?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7 條,施行前已存在、經主管機關依第 6 條核定的公益性團體,其法人代表人必須在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第 48 條(社團法人登記事項)或第 61 條(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向法院聲請登記,才正式取得法人人格。核定只是前置許可,登記才是取得人格的關鍵動作。實務上處理百年廟宇、宗祠的財產或繼承爭議時,常需回頭追溯當年是否完成這道登記,以確認法人身分的起點。

白話解讀

民國18年(1929年)那一年,台灣本島和大陸已經存在的廟宇、慈善團體、商會、宗祠加起來就有上萬個。它們在新民法上路前用各自的舊規矩運作,但新法把法人的成立要件、權利義務、登記制度全部換掉。第6條先讓主管機關核定它們的章程,這條規定接下來的關鍵程序:核定下來後,必須在20天內依民法第48條(社團)或第61條(財團)的規定完成法人登記,才能正式取得法律上的人格。20天聽起來短,但放在那個年代是合理的緩衝期。如果你研究法人組織史,或者你的事務所手上有那個年代成立但歷史檔案不完整的老法人客戶,這條就是拼湊它們法律地位演變的關鍵起點。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7 條為過渡性程序規範,銜接前條(第 6 條)主管機關核定與正式法人登記。其規定:施行前已存在、具公益性質且有獨立財產之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代表人應於二十日內,依民法第 48 條(社團)或第 61 條(財團)聲請登記,始取得法人人格。本條是歷史悠久團體納入現代法人制度的時程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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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國18年的東西現在還有用嗎?

對現代新成立的法人來說沒有用。但對民國18年之前就存在、後來依本條完成登記的老法人(很多廟宇、宗祠、慈善團體)來說,這條是它們法律身分的起點。處理這類老法人的財產、繼承、契約效力爭議時,律師會直接調當年的核定和登記紀錄。

Q2民法總則施行前的「法人」跟現代法人有什麼差別?

施行前的團體運作模式各異,有的依清代律例、有的依地方慣習、有的依宗教章程,並沒有統一的法人制度。施行後本法第6條和第7條的轉換機制把它們納入統一的民法框架,從此「法人」這個概念才有了一致的法律定義(民法第26條起)。

Q3主管機關核定後幾天要辦法人登記?

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第48條(社團)或第61條(財團)向法院聲請登記。逾期屬訓示規定,須回到第6條重走核定程序。

Q4民法總則施行法第7條是什麼?

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公益性團體,代表人須於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第48或61條聲請法人登記,是歷史團體取得法人人格的時程接點。

Q5什麼叫「視為法人」?

施行前已存在、具公益性質且有獨立財產的團體,經核定登記後依法取得法人人格,與一般新設法人並列。

Q6核定和登記差在哪?

核定是主管機關的前置許可(第6條),登記才是取得法人人格的關鍵動作(民法第30條)。兩者缺一不可。

Q7二十日期限是什麼性質?

訓示規定,非除斥期間。逾期不當然喪失既有地位,而是須回到第6條重走核定程序。

Q8公益法人核定後怎麼辦登記?

確認社團或財團類型 → 備齊核定函與章程 → 二十日內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登記。

Q9百年老廟怎麼證明自己是法人?

調閱當年依本條完成的核定與登記紀錄,地方法院登記檔案室與主管機關歷史檔案是關鍵證據來源。

Q10社團和財團登記要準備什麼?

社團依民法第48條(目的、名稱、事務所、董事、社員資格等),財團依第61條(含財產總額、捐助方法)。

Q11登記要向哪個機關聲請?

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規定。

Q12視為法人 vs 新設法人差在哪?

視為法人是把施行前已存在的舊團體納入新制度,須經核定加登記;新設法人直接依民法成立程序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適用條文民法第 48 條民法第 61 條
設立基礎社員組成捐助財產
登記應載重點目的、名稱、事務所、董事、社員資格等目的、名稱、事務所、財產總額、董事、捐助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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