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7 條(視為法人者經核定後登記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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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7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公益法人代表人,須於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第 48 條或第 61 條聲請法人登記。
Q · 主管機關核定後,多久要去辦法人登記?
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第48或61條聲請登記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7 條,施行前已存在、經主管機關依第 6 條核定的公益性團體,其法人代表人必須在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第 48 條(社團法人登記事項)或第 61 條(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向法院聲請登記,才正式取得法人人格。核定只是前置許可,登記才是取得人格的關鍵動作。實務上處理百年廟宇、宗祠的財產或繼承爭議時,常需回頭追溯當年是否完成這道登記,以確認法人身分的起點。
深度解讀
民國18年(1929年)那一年,台灣本島和大陸已經存在的廟宇、慈善團體、商會、宗祠加起來就有上萬個。它們在新民法上路前用各自的舊規矩運作,但新法把法人的成立要件、權利義務、登記制度全部換掉。第6條先讓主管機關核定它們的章程,這條規定接下來的關鍵程序:核定下來後,必須在20天內依民法第48條(社團)或第61條(財團)的規定完成法人登記,才能正式取得法律上的人格。20天聽起來短,但放在那個年代是合理的緩衝期。如果你研究法人組織史,或者你的事務所手上有那個年代成立但歷史檔案不完整的老法人客戶,這條就是拼湊它們法律地位演變的關鍵起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民法法規
- 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一條條文
-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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