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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公參字第 46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查日據時代外國人依法所組成之財團法人,如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財產者,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光復後似仍應認其已具有法人之資格。惟於光復後如未依同施行法第六、七條等規定踐行法定程序聲請登記,參照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一號判例,似仍難遽以法人稱之 (見吳經熊編六法理由判解彙編民法之部第一一四頁) 。大函所述台灣南部基督長老教會繼於光復後已具備財團法人之資格,既未踐行法定程序聲請登記,似仍難遽准其以法人名義向地政機關請求辦理土地登記。

全文內容

查日據時代外國人依法所組成之財團法人,如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財產者,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光復後似仍應認其已具有法人之資格。惟於光復後如未依同施行法第六、七條等規定踐行法定程序聲請登記,參照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一號判例,似仍難遽以法人稱之 (見吳經熊編六法理由判解彙編民法之部之第一一四頁) 。大函所述臺灣南部基督長老教會繼於光復後已具備財團法人之資格,既未踐行法定程序聲請登記,似仍難遽准其以法人名義向地政機關請求辦理土地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3)台鳳公參字第 46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07 月 21 日發布,要旨:查日據時代外國人依法所組成之財團法人,如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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