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10055819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法務部就預算法第 41 條及決算法第 22 條所稱「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預算法第 41 條及決算法第 22 條所稱「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致生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4 月 9 日府教社字第 1010039921 號函。

二、按行政院 39 年 3 月 2 日 39 台內字第 733 號釋示:「查台省日治時代之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於光復後若已依我國法改組或合併為新法人者,該新法人即有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由新法人接收…」司法院秘書長 72 年 5 月 21 日秘台廳(一)字第 01359 號函:「查台灣日據時期之財團法人,如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並有獨立財產者,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於台灣光復時,固可視為法人。惟於光復後 6 個月內如未依同施行法第 6、7 條等規定踐行法定聲請登記程序,參酌本院院字第 415號解釋,似不得再認其為法人…」上開函乃係針對日據時期之財團法人應於光復後 6 個月內依民法總則施行法踐行法定聲請登記程序,始視為民法之法人及其財產接收等事項所為之解釋。至於預算法第41 條第 4 項及決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稱之「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是否限於日據時期之財團法人已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6 條、第 7 條規定於光復後 6 個月內踐行法定聲請登記程序所成立之法人,事涉上開法律解釋及事實認定,宜以法規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意見為據。

正本

新竹市政府

副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決字第 10100558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