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41 條(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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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41 條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立委可刪減;未達門檻者僅送營運計畫供參。
Q · 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立法院管得到嗎?
政府捐助逾 50% 者,立法院可審議刪減其預算
依預算法第 41 條第四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必須送立法院審議,立委可以刪減、調整科目。未達 50% 者,依第三項僅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備查層級,立委看不能改)。判斷監督強度的第一步,是查該財團法人的政府捐助累計比例。
白話解讀
你聽過「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嗎?像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海峽交流基金會、工業技術研究院這些。它們名義上是「民間」的財團法人,但錢大半是你我的稅金。這條法律處理的問題是:這些拿政府錢的單位,到底要不要被立法院盯著?答案分三層。第一層是政府機關自己的預算,當然要送主管機關。第二層是國營事業,要附送各部門的分預算。第三層才是關鍵:政府捐助超過 50% 的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必須送立法院審議,不是備查,是審議。差別在於立法委員可以刪、可以減、可以質詢。99 年那次修法把「備查」改成「審議」,等於是在這些「白手套」級的財團法人身上裝了一個立法院的監視器。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41 條為預算送達與審議層級規範,依政府控制強度分層:各機關單位預算送主管機關、國營事業附送分預算、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其中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年度預算書須送立法院審議,受立委逐項刪減監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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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到底要不要受立法院監督?
看政府捐助比例。預算法第 41 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每年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備查層級,立委看不能改);第四項則加了一條紅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年度預算書要送立法院審議,立委可以刪減、調整。判斷監督強度,第一步是查它的政府捐助累計比例,不是看新聞標題。
Q2為什麼這條法律會特別點名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
因為這些單位的資產來源是日治時期遺留財產的特殊歷史背景,不是傳統意義的「政府捐助」,理論上可能不受第四項 50% 比例約束。立法者刻意把它們獨立列出,確保不論政府捐助比例如何變化都送立法院審議,堵住可能的逃逸路線。這是以歷史身份而非比例決定監督強度的少數條款。
Q3「送立法院」和「送立法院審議」差很多嗎?
差很多。本條第三項用「送立法院」,性質類似備查,立委可以看、可以質疑但不能修改文件;第四項用「送立法院審議」,進入正式審議程序,立委可提案刪減科目或調整金額。看到新聞說「某財團法人預算已送立法院」,先看後面有沒有「審議」兩個字,效力差一個量級。
Q4預算法第 41 條是什麼?
規範預算送達與審議層級的條文,核心是政府捐助逾 50% 的財團法人須送立法院審議,立委可刪減其預算。
Q5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是什麼?
由政府捐助基金設立或運作的財團法人,名義民間、資金多來自稅金,監督強度依政府捐助累計比例而定。
Q6什麼叫送立法院審議?
預算進入立法院正式審議程序,立委可提案刪減科目、調整金額,異於僅供審閱的「送立法院」備查。
Q7附屬單位預算是什麼?
國營事業等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的部門或投資事業所編列的分預算,須附送主管機關。
Q8怎麼查財團法人要不要受立法院審議?
先查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比例,超過 50% 或屬日產遺留財團法人即送審議,否則僅送計畫備查。
Q9公民團體怎麼追蹤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財務?
確認比例逾 50% 後,年度預算書屬立法院審議公開資料,可向立法院預算中心或承辦委員會調閱。
Q10未達 50% 門檻怎麼取得財務資訊?
立委無審議權,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請求公開該法人的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Q11預算什麼時候要送達?
依第一項應依規定期限送達主管機關,期程依施行細則及主管機關每年公告辦理(中央約前一年 3 至 8 月)。
Q12送立法院審議 vs 送立法院備查差在哪?
審議立委可刪減調整,備查只能審閱質疑不能改文件。一字之差,立委權力差一個量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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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8 版
(0210813 制定)
擬定總預算書應於每年三月一月以前編造完竣,送行政院會議核定之,其核定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辦理完竣。
(0260319 全文修正)
歲出案之審議,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或擬變更之繼續經費為限。 前項審議,就單位預算之歲出經常門與特殊門及附屬單位預算分別為之,經分別決議後,再以歲出全案付表決。
(0370501 全文修正)
第一級機關單位主管機關之分配預算,各由其長官自行核定。第二級以下各機關單位之各機關分配預算,各由該管上級機關核定。
(0420605 全文修正)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加具意見,連同本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送中央主計機關。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新增第三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91124 修正)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機關或捐助之財團法人,僅將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備查。因此立法院並無實際預算審查權,如無適當之監督,不當之轉投資,每每成為圖利少數財團之白手套,故為健全國家財政,落實預算審查權,爰修正本條文。
(0970502 修正)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增訂第四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擬定總預算書應於每年三月一月以前編造完竣,送行政院會議核定之,其核定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辦理完竣。
歲出案之審議,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或擬變更之繼續經費為限。 前項審議,就單位預算之歲出經常門與特殊門及附屬單位預算分別為之,經分別決議後,再以歲出全案付表決。
第一級機關單位主管機關之分配預算,各由其長官自行核定。第二級以下各機關單位之各機關分配預算,各由該管上級機關核定。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加具意見,連同本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送中央主計機關。
一、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新增第三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機關或捐助之財團法人,僅將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備查。因此立法院並無實際預算審查權,如無適當之監督,不當之轉投資,每每成為圖利少數財團之白手套,故為健全國家財政,落實預算審查權,爰修正本條文。
增訂第四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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