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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會一字第 0970011252 號
要旨
有關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修正條文所稱「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之計算範圍係為歷年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另該條文規定之適用對象包括「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主旨
預算法第 41 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民國 97 年 5 月 1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7101 號令公布,連同立法院對本修正案通過之附帶決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院秘書長案陳行政院 97 年 5 月 21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70002712 號函辦理。
二、該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6799 期。(另見於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三、立法院通過本修正條文,並通過二項附帶決議:(一)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修正案之範圍,包括經濟部所主管之「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在內。(二)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修正案所指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範圍為「歷年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
正本
本院所屬 11 機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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