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253632 號
要旨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參照,所稱「財產總額」範圍係指應向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範圍為捐助財產、經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
主旨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2點所稱「財產總額」之範圍,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01 年 11 月 30 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第 6 次會議決議辦理(兼復經濟部 101 年 4 月 19 日經商字第10102410790 號、同年 5 月 21 日經商字第 10102417300 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6 月 26 日金管銀國字第 10100157900 號函)。
二、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2點規定:「財團法人決算依法報主管機關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有關「財產總額」之範圍,核釋如下:
(一)上開所稱「財產總額」係指應向法院登記財產之總額,其範圍如下:一、捐助財產。二、經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三、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
(二)有關「基金」之計算方式及認定標準,依行政院 99 年 3 月 2日院授主孝一字第 0990001090 號函規定辦理。
(三)具體個案財產總額之增減,係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業務監督及財產檢查等權責範圍,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核處。
正本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