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40 條(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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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40條規定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時,歲入列來源別科目、歲出列計畫或業務別科目,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
Q · 預算書為什麼一定要分「來源別」和「計畫別」?
這是立法院與公民監督預算的最小單位
依預算法第40條,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時,歲入要按「來源別科目」呈現(這筆錢從哪來:所得稅、關稅、營業稅、規費還是罰款),歲出要按「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呈現(這筆錢拿去做什麼)。沒有這層分類,立法院只能看著一個總數鼓掌通過。但但書留了後門: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這就是俗稱的「機密預算」。
白話解讀
你交的稅最後變成幾千億的總預算書,但這本書到底長什麼樣?這條告訴你規則:每個機關(單位預算)要把錢併進總預算時,收入要寫清楚「來源別」(這筆錢從哪來,所得稅?關稅?營業稅?),支出要寫清楚「計畫別或業務別」(這筆錢拿去做什麼計畫、什麼業務)。聽起來像會計常識,但威力在這裡:立法委員審查預算時,他們翻的就是這份「來源別 vs 計畫別」的對照表。看不到來源就無法質疑「這筆錢徵收的正當性」,看不到計畫就無法砍「這個計畫該不該花這麼多」。但這條留了一個後門:「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國防、情報、特殊外交支出可以不公開細項,這就是俗稱的「機密預算」。你以為的全民監督,其實有一塊是看不見的。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40條為總預算編列的格式性規範:單位預算彙入總預算時,歲入應列「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歲出應列「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使收入來源與支出用途均可被逐項追蹤;但涉及國家機密之項目,得依但書分別編列而不公開細項。本條構成立法院預算審議與公民財政監督的最小可查核單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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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預算法第40條是什麼?
規範單位預算彙入總預算的格式:歲入列來源別科目、歲出列計畫或業務別科目,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這層分類是立法院與公民監督預算的最小單位。
Q2機密預算就完全不受監督嗎?
不是。依第40條但書編列的機密項目仍須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程序,並送立法院(部分以秘密會議審查),只是監督的人數與方式被限縮,不是完全脫離監督。
Q3預算書編列不符第40條格式怎麼辦?
格式不合規本身就是退回重編的理由。可在審查會具體援引「依預算法第40條,本項應列計畫別科目而未列」,要求重編,比單純爭論金額更容易勝出。
Q4什麼是來源別科目?
標示歲入的資金來源類別,例如所得稅、關稅、營業稅、規費、罰款,是監督徵收正當性的起點。
Q5什麼是計畫或業務別科目?
標示歲出對應的具體計畫或業務,讓每一筆支出都能被追蹤、質疑與刪減。
Q6機密預算是什麼?
依第40條但書,涉及國家機密的項目得分別編列、不公開細項,常見於國防、情報、特殊外交支出。
Q7預算書要怎麼看懂?
先看歲出的計畫或業務別科目知道錢花在哪,再對照歲入的來源別科目知道錢從哪來,兩者對照就是監督地圖。
Q8怎麼挑戰不合規的預算編列?
調出項目→檢查有無列來源別/計畫別→確認是否走機密但書→在審查會具體援引第40條要求退回重編。
Q9公民怎麼追蹤一筆政府支出?
從計畫或業務別科目找對應計畫,沒有細項就代表編列違規,可據此要求公開。
Q10議員質疑某筆支出該援引什麼?
明確說『依預算法第40條,本項應列計畫別科目而未列』,比泛稱『不夠透明』有效十倍。
Q11來源別 vs 計畫別差在哪?
來源別管歲入(錢從哪來),計畫別管歲出(錢做什麼),一個是監督徵收、一個是監督花費。
Q12單位預算 vs 總預算差在哪?
單位預算是各機關自己的預算,總預算是全部彙整後送立法院的版本,第40條規範前者彙入後者的格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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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國民政府主計處編造擬定總預算書,應分上下兩編,並附預算施行條例草案及其他關係文書 擬定總預算書之方式及編製,除上編第一卷總說明書外,均準用關於總概算書之規定。 前項總說明書,應記載左列各事項: 一、施政方針。 二、施政計劃。 三、財政政策。 四、中央財政最近之經過及其現狀。 五、本預算案與上年度預算不同之點及其理由。 六、國有財產狀況及計劃。 七、國有營業狀況及計劃。 八、國債狀況及計劃。 九、其他重要事件。
(0260319 全文修正)
擬定總預算書,應送由行政院於十月十日以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0370501 全文修正)
各機關單位應按其法定預算之數額,所入依來源別科目,經費依用途別科目,編造分配預算。 屬於經常門者,應造按月分配預算,於預算公布後半個月內為之,屬於臨時門者,應按實施計畫編造按期分配預算,於計畫實施一個月內為之。
(0420605 全文修正)
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劃實施中有修改之必要者,其程序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並應於修改分配預算實施開始十日前,為前條之送達。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主管機關應審核其主管範圍內之歲入、歲出預算及事業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各所屬機關以及本機關之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依規定期限,彙轉中央主計機關;同時應將整編之歲入預算,分送財政部。
(0871015 全文修正)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句末「…其編列方式得不在此限。」修正為「…得分別編列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民政府主計處編造擬定總預算書,應分上下兩編,並附預算施行條例草案及其他關係文書 擬定總預算書之方式及編製,除上編第一卷總說明書外,均準用關於總概算書之規定。 前項總說明書,應記載左列各事項: 一、施政方針。 二、施政計劃。 三、財政政策。 四、中央財政最近之經過及其現狀。 五、本預算案與上年度預算不同之點及其理由。 六、國有財產狀況及計劃。 七、國有營業狀況及計劃。 八、國債狀況及計劃。 九、其他重要事件。
擬定總預算書,應送由行政院於十月十日以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各機關單位應按其法定預算之數額,所入依來源別科目,經費依用途別科目,編造分配預算。 屬於經常門者,應造按月分配預算,於預算公布後半個月內為之,屬於臨時門者,應按實施計畫編造按期分配預算,於計畫實施一個月內為之。
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劃實施中有修改之必要者,其程序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並應於修改分配預算實施開始十日前,為前條之送達。
各主管機關應審核其主管範圍內之歲入、歲出預算及事業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各所屬機關以及本機關之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依規定期限,彙轉中央主計機關;同時應將整編之歲入預算,分送財政部。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句末「…其編列方式得不在此限。」修正為「…得分別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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