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39 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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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須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讓跨年度建設的總成本一次攤開供立法審查。
Q · 政府的多年期大型建設,預算書為什麼一定要寫出計畫總額?
因為預算法第39條強制繼續經費要列明全部計畫總額
依預算法第39條,跨年度的「繼續經費」在編製預算時,必須同時列明四項: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之分配額。立法目的是防止行政部門把巨額計畫切成每年看似無害的小數字滑過審查。立委或議員審查當年度預算時,看到的不是「這一塊」,而是整個計畫的全景,當年度數字僅依先前核定的各年度分配額編列。
白話解讀
「政府明年要花多少錢」這個問題,多數人看到的數字其實是被切成薄片的。一個十年期、總價兩百億的捷運計畫,在當年度預算書裡可能只有二十億。如果只看那二十億,你以為這是個小案子,實際上你已經是被綁定的兩百億債務人之一。這條法律就是把切片接回原本形狀的工具。它強制規定:跨年度的「繼續經費」,必須列明全部計畫的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每一年的分配額也要先攤在桌上。換句話說,立委審查當年度預算時,看到的不是「這一塊」,而是「這一整個」。沒有這條,行政部門就可以把巨型計畫切成每年看似無害的小數字滑過審查。有了這條,每一個跨年度承諾都有一張完整的全景圖。
法律定性
繼續經費是依設定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的經費,常見於捷運、機場、水庫等跨年度公共工程。預算法第39條規定其編製必須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使多年期承諾的全貌一次呈現於預算書,供立法機關完整審查,當年度預算則依各年度分配額編列。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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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繼續經費』?跟一般年度預算差在哪裡?
預算法第5條定義:依設定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的經費。差別在於一般年度預算只看當年,繼續經費會把整個計畫的所有年度一次列出。實務上常見的繼續經費是大型公共工程,例如捷運、機場、高速公路。內行人提示:當你看到一個建設計畫名稱在好幾年的預算書裡反覆出現,這就是繼續經費,查它「最初核定的總額」會比看當年數字有意義得多。
Q2政府能中途修改繼續經費嗎?
可以但有程序門檻。預算法第79條的追加預算處理超支、第83條的特別預算處理重大新增需求。但要砍掉某年度的繼續經費分配額,技術上可行政治上很難,因為這代表立法院要否定自己之前對整個計畫的核可。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關心某個建設計畫的命運,盯緊追加預算和特別預算的提案,那才是真正會改變方向的時機點。
Q3繼續經費是什麼?
依設定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的經費,常見於捷運、機場等跨年度公共工程,預算法第5條定義、第39條規定編製方法。
Q4預算法第39條規定哪四項一定要列?
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之分配額,四者缺一當年度預算可被立法機關退回。
Q5什麼叫『經費總額』?為什麼重要?
計畫全部年度的總支出金額,是後續所有超支爭議的計價基準,比看當年數字更能反映真實承諾。
Q6繼續經費跟一般年度預算差在哪?
一般年度預算只看當年數字;繼續經費把整個計畫的所有年度總額與每年分配一次列出。
Q7繼續經費怎麼查真實總成本?
翻出該計畫第一次被核定為繼續經費那一年的預算書,看當年列明的「經費總額」,而非當年度分配額。
Q8議員怎麼用第39條審查工程預算?
若行政部門只送當年度部分,可依第39條要求補送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與執行期間,否則當年度預算可擋下。
Q9繼續經費的當年度數字怎麼來的?
不是當年重新編,而是依先前核定的各年度分配額編列,前一年的核定鎖住後一年的數字。
Q10想修改已核定的繼續經費要走什麼程序?
超支走預算法第79條追加預算,重大新增需求走第83條特別預算,砍當年分配額技術可行但政治門檻高。
Q11繼續經費 vs 特別預算差在哪?
繼續經費是既定多年期計畫的分年支用;特別預算是第83條因應重大新增需求另案編列,兩者程序與性質不同。
Q12繼續經費 vs 追加預算差在哪?
繼續經費是原始核定的分年計畫;追加預算(第79條)是計畫總額不足時的補編程序,後者用來修前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一般年度預算 | 繼續經費(第39條) | 特別預算(第83條) |
|---|---|---|---|
| 審查範圍 | 僅當年度收支 | 全部計畫總額+每年分配 | 重大新增需求的另案全額 |
| 鎖定效果 | 逐年審議可調整 | 前年核定鎖定後年 | 經立法院通過後執行 |
| 修改途徑 | 次年度重新編列 | 第79條追加或第83條特別預算 | 追加或重編特別預算 |
| 常見情境 | 經常性支出 | 捷運、機場、水庫等跨年工程 | 災後重建、重大政策 |
一般年度預算
- 審查範圍
- 僅當年度收支
- 鎖定效果
- 逐年審議可調整
- 修改途徑
- 次年度重新編列
- 常見情境
- 經常性支出
繼續經費(第39條)
- 審查範圍
- 全部計畫總額+每年分配
- 鎖定效果
- 前年核定鎖定後年
- 修改途徑
- 第79條追加或第83條特別預算
- 常見情境
- 捷運、機場、水庫等跨年工程
特別預算(第83條)
- 審查範圍
- 重大新增需求的另案全額
- 鎖定效果
- 經立法院通過後執行
- 修改途徑
- 追加或重編特別預算
- 常見情境
- 災後重建、重大政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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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各機關單位依據第三十七條核定之歲入、歲出各類概數,編成擬定預算。但第四級以下各級機關單位之擬定預算,由第三級主管機關編成之。 編造擬定預算之程序,準用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關於概算之規定。
(0260319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編造擬定總預算書,其內容依附件二之所定。
(0370501 全文修正)
前條總預算內未經通過之部份,應於假預算公布後一個月內,由行政院另行提出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完成法定總預算,由 總統公布之假預算之廢止日期,於該年度法定總預算之施行條例中定之。
(0420605 全文修正)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其經常門應於年度開始十日前,臨時門應於計劃實施十日前,由核定之機關分別送達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機關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0871015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增列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內容與執行期間兩項,俾更周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機關單位依據第三十七條核定之歲入、歲出各類概數,編成擬定預算。但第四級以下各級機關單位之擬定預算,由第三級主管機關編成之。 編造擬定預算之程序,準用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關於概算之規定。
中央主計機關編造擬定總預算書,其內容依附件二之所定。
前條總預算內未經通過之部份,應於假預算公布後一個月內,由行政院另行提出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完成法定總預算,由 總統公布之假預算之廢止日期,於該年度法定總預算之施行條例中定之。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其經常門應於年度開始十日前,臨時門應於計劃實施十日前,由核定之機關分別送達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各機關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增列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內容與執行期間兩項,俾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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