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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七章 附則

§ 91–10010

93司法概算之編列
  1.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2. 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3. 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97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事項性質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預算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