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97 條(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事項性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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