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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 48–547

49預算案之審議方法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50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54總預算案如不能依期限完成之補救辦法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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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