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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54 條(總預算案如不能依期限完成之補救辦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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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tty201222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40102760D 號函修正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預算法第五十一條期限完 成時,除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 1.賦稅、規費及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等強制性收入,除 法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者外,其餘依上年度標準 及實際發生數覈實執行。 2.前項以外之收入,依實際發生數執行。 (二)支出部分: 1.新增計畫以外之原有經常性經費,可在上年度預算之執 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覈實支用,其 每月之支用數在前述範圍內,除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外,其餘應按十二個月平均支用。主管機關應依立法部 門預算審議情形,確實控管分配。新增計畫,以業務計 畫或工作計畫科目為認定基準,當年度始增設者即屬新 增計畫項目;惟部分重要新增政事,雖於原工作計畫項 下增列一分支計畫,甚或於原分支計畫內增列經費辦 理,為顧及行政與立法部門之和諧,亦應視為新增計 畫,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 2.科目名稱當年度有變更,或原為單位預算機關當年度改 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機關,或機關整併及業務調整移 撥,但實質計畫內容未變動者,不認定為新增計畫。 3.非屬新興之延續性資本支出計畫(新興資本支出以個別 計畫認定,個別資本支出計畫當年度起開始編列預算辦 理者即屬新興支出),當年度可執行數仍應在上年度預 算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配合工 程進度覈實支用,惟依合約規定必需支付者不在此限。 4.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支出,需為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負 擔之經費(如各類保險法規定政府應負擔之保費及虧損 彌補),及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辦事項且已發生權責之 支出(如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已起徵之役男所需薪餉及 主、副食費等支出),可覈實列支。依有關組織法律新 設之機關,其已依組織法並在預算員額範圍內晉用之人 員所需人事費及基本業務維持費亦可覈實列支,惟其新 增政事項目及資本計畫則仍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 始得動支;未依組織法律規定新設之籌備處,其人事費 及業務等經費,亦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 5.債務之舉借及還本支出,屬因應收支調度需要,可依實 際需要覈實辦理。 6.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應俟預算完成 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 7.立法院在審議當年度預算中已初步刪減之項目不得動 支,但履行法定義務支出之項目除外。 三、各機關符合前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範圍,應即依「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之格式,逐期覈實分配暫列數,第一期應先於十二月十五日前送財政部國庫署據以建檔, 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於每一期開始前十五日提送。暫列數額表應 陳由機關首長核定,並另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 總處。暫列數額表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傳送財政部國庫 署。 各機關可支用之項目中,有收支併列案款者,應另行填具「收 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隨同第一期暫列數額表附送。 四、各機關依前述規範執行後,如經立法院審議結果對各機關預算 項目有所刪減時,應由各機關相關經費調整支應,或補列以後 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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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為暫行預算之一種,並具施行預算之本質
hank1101
5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