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88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應變與補辦預算

快速跳轉
  1. 1.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2. 2.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3. 3.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88 條允許國營事業等附屬單位因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業務需要,報行政院核准後先行動支,得不受第 25 至 27 條限制。

Q · 國營事業沒經立法院就花大錢,合法嗎?

報行政院核准走 88 條就合法,立法院只能事後備查不能否決

依預算法第 88 條,附屬單位(國營事業、特種基金)遇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確實需要時,報經行政院核准即可先行辦理,並排除第 25 至 27 條的預算外動支限制。每筆營業基金 3 億元、其他基金 1 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 54 條辦理或因應緊急災害者免送。惟涉及固定資產建設、轉投資、資產變賣、長期舉債仍須補辦預算。

白話解讀

預算法第 25 到 27 條本來是國庫的三道安全鎖:政府不能在預算之外動用公款、不能隨便處分大宗財產、不能在預算外舉債。但第 88 條打開了一扇後門:附屬單位(國營事業、特種基金)只要報行政院核准,就可以「先做了再補預算」。這聽起來很合理,因為國營事業要面對市場變化,等立法院審完預算可能商機已經過了。但這個後門被用出名過:金額沒上限、立法院只能事後備查、決策過程在黑箱裡。民國 91 年修法後設了底線:營業基金每筆 3 億以上、其他基金每筆 1 億以上要送立法院備查。但「備查」不等於「同意」,立法院基本上只能看著。如果你關心國營事業在搞什麼、為什麼某筆百億投資沒經立法院就敲定了,這條就是那個答案。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88 條為附屬單位預算執行的彈性與例外規範,允許國營事業及特種基金在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需要時,經行政院核准先行動支,排除預算外動用、財產處分、舉債等限制,並以金額門檻設立法院備查機制,兼顧行政應變與事後監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營事業沒經過立法院就花幾十億,這合法嗎?

如果走的是預算法第 88 條程序,行政院核准後就合法。本條讓附屬單位在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確實需要時,可先動支再補辦預算,並排除第 25 到 27 條限制。每筆營業基金 3 億以上、其他基金 1 億以上要送立法院備查。注意「備查」不是「同意」,立法院只是收到通知不能否決。

Q2備查門檻是 3 億和 1 億,那拆成多筆 2.9 億就可以躲掉嗎?

法律條文上沒有明確禁止,這是本條最大漏洞之一。實務上若有同一目的、同一決策刻意分割的情形,審計機關可能在事後查核提出意見,但追究行政責任很困難。比對同一機關短期內多筆先行辦理案件的金額分布,是判斷是否拆單最直接的線索。

Q3如果立法院不同意補辦預算,已經花掉的錢怎麼辦?

錢追不回來。補辦預算是在支出已發生後送審,即使立法院決議不同意,法律效果僅止於政治責任,無法讓錢回到國庫。這也是先行辦理程序被批評為架空預算審議權的核心原因。

Q4預算法 88 條是什麼?

規範附屬單位(國營事業、特種基金)預算執行的法定例外,經行政院核准可先行動支並排除第 25 至 27 條限制。

Q5什麼叫附屬單位預算先行辦理?

國營事業遇經營環境變遷或業務需要時,先動支再補辦預算的程序,前提是報經行政院核准。

Q6備查跟同意有什麼不同?

備查只是告知歸檔,立法院無否決權;同意則需審議通過。本條只要求備查,不需立院同意。

Q7什麼是補辦預算?

在支出已發生後再送立法院審議的程序,否決也只生政治責任,無法追回已花的錢。

Q8國營事業怎麼依 88 條先行動支?

確認屬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需要 → 備齊證明 → 報行政院核准 → 動支 → 達門檻送立院備查。

Q9怎麼查國營事業有沒有走先行辦理?

向主計總處索取先行辦理備查清單,比對年度預算書找不到的支出,多藏在這類文件裡。

Q10達備查門檻要送多少金額?

營業基金每筆 3 億元以上、其他基金每筆 1 億元以上,要送立法院備查。

Q11怎麼判斷有沒有拆單規避備查?

比對同一機關短期多筆案件,看金額是否異常集中於 2.9 億或 0.9 億等門檻邊緣。

Q12先行辦理 vs 正常預算程序差在哪?

正常程序立院事前審議有否決權;先行辦理行政院核准即可動支,立院僅事後備查。

立法沿革 4

(0210813 制定)

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常備金。各第一級機關單位之預備金,及省庫後備金之設定動用,或預算科目之流用,均準用關於中央機關之規定。但預備金、後備金之動用,均應先經省政府會議之議決,預算經費之裁減時亦同。

(0260319 全文修正)

第一條第二項所稱與省市縣政府相當之地方政治機關,其預算事項為本法所未規定者,分別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0871015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三、第二項未修正。

(0911126 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立法理由一、因部分機關附屬單位,常引用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將預算外的支出,視為業務支出,逕行支付,並列入當年決算以規避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第二十六條「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以及第二十七條「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等規定。爰提出修正。   二、經朝野協商,將第一項前段「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實際需要,...」修正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並於第一項文末增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三、增訂第三項,以對「正常業務」定義,加以規範。

(0210813 制定)

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常備金。各第一級機關單位之預備金,及省庫後備金之設定動用,或預算科目之流用,均準用關於中央機關之規定。但預備金、後備金之動用,均應先經省政府會議之議決,預算經費之裁減時亦同。

(0260319 全文修正)

第一條第二項所稱與省市縣政府相當之地方政治機關,其預算事項為本法所未規定者,分別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08710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三、第二項未修正。

(0911126 修正)

一、因部分機關附屬單位,常引用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將預算外的支出,視為業務支出,逕行支付,並列入當年決算以規避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第二十六條「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以及第二十七條「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等規定。爰提出修正。   二、經朝野協商,將第一項前段「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實際需要,...」修正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並於第一項文末增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三、增訂第三項,以對「正常業務」定義,加以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88 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