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88 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應變與補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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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 2.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 3.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88 條允許國營事業等附屬單位因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業務需要,報行政院核准後先行動支,得不受第 25 至 27 條限制。
Q · 國營事業沒經立法院就花大錢,合法嗎?
報行政院核准走 88 條就合法,立法院只能事後備查不能否決
依預算法第 88 條,附屬單位(國營事業、特種基金)遇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確實需要時,報經行政院核准即可先行辦理,並排除第 25 至 27 條的預算外動支限制。每筆營業基金 3 億元、其他基金 1 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 54 條辦理或因應緊急災害者免送。惟涉及固定資產建設、轉投資、資產變賣、長期舉債仍須補辦預算。
白話解讀
預算法第 25 到 27 條本來是國庫的三道安全鎖:政府不能在預算之外動用公款、不能隨便處分大宗財產、不能在預算外舉債。但第 88 條打開了一扇後門:附屬單位(國營事業、特種基金)只要報行政院核准,就可以「先做了再補預算」。這聽起來很合理,因為國營事業要面對市場變化,等立法院審完預算可能商機已經過了。但這個後門被用出名過:金額沒上限、立法院只能事後備查、決策過程在黑箱裡。民國 91 年修法後設了底線:營業基金每筆 3 億以上、其他基金每筆 1 億以上要送立法院備查。但「備查」不等於「同意」,立法院基本上只能看著。如果你關心國營事業在搞什麼、為什麼某筆百億投資沒經立法院就敲定了,這條就是那個答案。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88 條為附屬單位預算執行的彈性與例外規範,允許國營事業及特種基金在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需要時,經行政院核准先行動支,排除預算外動用、財產處分、舉債等限制,並以金額門檻設立法院備查機制,兼顧行政應變與事後監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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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營事業沒經過立法院就花幾十億,這合法嗎?
如果走的是預算法第 88 條程序,行政院核准後就合法。本條讓附屬單位在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確實需要時,可先動支再補辦預算,並排除第 25 到 27 條限制。每筆營業基金 3 億以上、其他基金 1 億以上要送立法院備查。注意「備查」不是「同意」,立法院只是收到通知不能否決。
Q2備查門檻是 3 億和 1 億,那拆成多筆 2.9 億就可以躲掉嗎?
法律條文上沒有明確禁止,這是本條最大漏洞之一。實務上若有同一目的、同一決策刻意分割的情形,審計機關可能在事後查核提出意見,但追究行政責任很困難。比對同一機關短期內多筆先行辦理案件的金額分布,是判斷是否拆單最直接的線索。
Q3如果立法院不同意補辦預算,已經花掉的錢怎麼辦?
錢追不回來。補辦預算是在支出已發生後送審,即使立法院決議不同意,法律效果僅止於政治責任,無法讓錢回到國庫。這也是先行辦理程序被批評為架空預算審議權的核心原因。
Q4預算法 88 條是什麼?
規範附屬單位(國營事業、特種基金)預算執行的法定例外,經行政院核准可先行動支並排除第 25 至 27 條限制。
Q5什麼叫附屬單位預算先行辦理?
國營事業遇經營環境變遷或業務需要時,先動支再補辦預算的程序,前提是報經行政院核准。
Q6備查跟同意有什麼不同?
備查只是告知歸檔,立法院無否決權;同意則需審議通過。本條只要求備查,不需立院同意。
Q7什麼是補辦預算?
在支出已發生後再送立法院審議的程序,否決也只生政治責任,無法追回已花的錢。
Q8國營事業怎麼依 88 條先行動支?
確認屬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需要 → 備齊證明 → 報行政院核准 → 動支 → 達門檻送立院備查。
Q9怎麼查國營事業有沒有走先行辦理?
向主計總處索取先行辦理備查清單,比對年度預算書找不到的支出,多藏在這類文件裡。
Q10達備查門檻要送多少金額?
營業基金每筆 3 億元以上、其他基金每筆 1 億元以上,要送立法院備查。
Q11怎麼判斷有沒有拆單規避備查?
比對同一機關短期多筆案件,看金額是否異常集中於 2.9 億或 0.9 億等門檻邊緣。
Q12先行辦理 vs 正常預算程序差在哪?
正常程序立院事前審議有否決權;先行辦理行政院核准即可動支,立院僅事後備查。
立法沿革 4 版
(0210813 制定)
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常備金。各第一級機關單位之預備金,及省庫後備金之設定動用,或預算科目之流用,均準用關於中央機關之規定。但預備金、後備金之動用,均應先經省政府會議之議決,預算經費之裁減時亦同。
(0260319 全文修正)
第一條第二項所稱與省市縣政府相當之地方政治機關,其預算事項為本法所未規定者,分別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0871015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三、第二項未修正。
(0911126 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立法理由一、因部分機關附屬單位,常引用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將預算外的支出,視為業務支出,逕行支付,並列入當年決算以規避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第二十六條「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以及第二十七條「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等規定。爰提出修正。 二、經朝野協商,將第一項前段「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實際需要,...」修正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並於第一項文末增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三、增訂第三項,以對「正常業務」定義,加以規範。
- 核名詞
-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25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26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27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54 條條文
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常備金。各第一級機關單位之預備金,及省庫後備金之設定動用,或預算科目之流用,均準用關於中央機關之規定。但預備金、後備金之動用,均應先經省政府會議之議決,預算經費之裁減時亦同。
第一條第二項所稱與省市縣政府相當之地方政治機關,其預算事項為本法所未規定者,分別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因部分機關附屬單位,常引用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將預算外的支出,視為業務支出,逕行支付,並列入當年決算以規避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第二十六條「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以及第二十七條「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等規定。爰提出修正。 二、經朝野協商,將第一項前段「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實際需要,...」修正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並於第一項文末增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三、增訂第三項,以對「正常業務」定義,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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