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25 條(預算外處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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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25 條禁止政府在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投資,違法支出須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規定返還公庫。
Q · 公務員違法動用公款,後果只有行政懲處嗎?
不只。公庫可依民法追到承辦人個人財產
依預算法第 25 條第 2 項,預算外的違法支出,公庫得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返還,走的是民事路線而非行政命令。這代表追償可進入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承辦人個人財產,且與刑事貪污、行政懲處三軌並行、互不排斥。
深度解讀
公務員私底下動用公款,會發生什麼事?大部分人以為頂多是行政懲處,或是貪污治罪條例那一套刑事追訴。但這條藏著一個你不知道的轉折:政府要把錢追回來的時候,走的不是「行政命令你還錢」的路線,而是直接套用民法。也就是說,公庫變成了一個普通的「被害人」,違法支出的承辦人變成了普通的「侵權行為人」,雙方在民事法庭上見。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民法的時效、舉證、和解、強制執行邏輯,跟行政程序完全不同。這條把「違法動支公款」從一個行政管理問題,升級成一個可以一路追到承辦人個人財產的民事責任問題。對納稅人來說,這是一條保險絲;對在政府機關裡簽公文的人來說,這是一條看不見的紅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民法法規
- 侵權行為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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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