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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預算法 第 25 條(預算外處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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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2. 2.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25 條禁止政府在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投資,違法支出須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規定返還公庫。

Q · 公務員違法動用公款,後果只有行政懲處嗎?

不只。公庫可依民法追到承辦人個人財產

依預算法第 25 條第 2 項,預算外的違法支出,公庫得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返還,走的是民事路線而非行政命令。這代表追償可進入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承辦人個人財產,且與刑事貪污、行政懲處三軌並行、互不排斥。

深度解讀

公務員私底下動用公款,會發生什麼事?大部分人以為頂多是行政懲處,或是貪污治罪條例那一套刑事追訴。但這條藏著一個你不知道的轉折:政府要把錢追回來的時候,走的不是「行政命令你還錢」的路線,而是直接套用民法。也就是說,公庫變成了一個普通的「被害人」,違法支出的承辦人變成了普通的「侵權行為人」,雙方在民事法庭上見。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民法的時效、舉證、和解、強制執行邏輯,跟行政程序完全不同。這條把「違法動支公款」從一個行政管理問題,升級成一個可以一路追到承辦人個人財產的民事責任問題。對納稅人來說,這是一條保險絲;對在政府機關裡簽公文的人來說,這是一條看不見的紅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民法法規
  • 侵權行為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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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25 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