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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22460 號
要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自來水廠計價投資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產權移轉疑義,請參照法務部 97 年 3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70004041 號函研提之意見
主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自來水廠計價投資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產權移轉疑義,囑提意見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97 年 6 月 17 日院臺經字第 0970022421 號函。
二、有關本案之法律適用疑義,業經本部以 97 年 3 月 12 日法律字第0970004041 號函研提意見在案,本部見解並未變更,上開函意見仍請參酌。至高雄市政府建議將資產分成自來水公司營運「使用」或「不使用」以作為移轉或保留市有之依據,涉及當年高雄市自來水廠併入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資產內容及範圍問題,核屬事實認定層面,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