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5 條(地方政府處分或出租公有土地之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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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y1229
2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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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232:「公有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該土地移轉,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
sina
10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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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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