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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5 條(地方政府處分或出租公有土地之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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