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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5 條(地方政府處分或出租公有土地之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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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a3284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平均地權條例 第7條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