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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5 條(地方政府處分或出租公有土地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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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公有土地,須經議會同意並行政院核准;超過十年租賃及設定負擔亦同。

Q · 地方政府要賣公有地,要經過哪些程序?

地方政府賣公有地必過議會與行政院雙審

依土地法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所管公有土地,必須同時通過兩道審查:第一是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地方議會)同意,第二是行政院核准。範圍涵蓋三種行為:處分(出售、贈與、互易)、設定負擔(抵押、地上權、典權)、超過十年期間的租賃。缺一道,交易即有無效或得撤銷風險。

深度解讀

地方政府管的公有土地,不是首長一個人說了算。要賣掉、要設定抵押或地上權、要出租超過 10 年,這三件事都必須同時通過兩道關卡:地方議會同意、行政院核准。這不是走過場,是為了防止地方首長把人民的土地當自己的資產處分。你看新聞說某縣市政府要出售公有地、要 BOT、要長期租給財團,第一個該查的就是議會議事錄和行政院核准文號。少了其中一道,這筆交易就有無效風險,利害關係人可以挑戰它。這條是公民監督地方財產交易的第一張地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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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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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