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5 條(地方政府處分或出租公有土地之權限)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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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公有土地,須經議會同意並行政院核准;超過十年租賃及設定負擔亦同。
Q · 地方政府要賣公有地,要經過哪些程序?
依土地法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所管公有土地,必須同時通過兩道審查:第一是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地方議會)同意,第二是行政院核准。範圍涵蓋三種行為:處分(出售、贈與、互易)、設定負擔(抵押、地上權、典權)、超過十年期間的租賃。缺一道,交易即有無效或得撤銷風險。
白話解讀
地方政府管的公有土地,不是首長一個人說了算。要賣掉、要設定抵押或地上權、要出租超過 10 年,這三件事都必須同時通過兩道關卡:地方議會同意、行政院核准。這不是走過場,是為了防止地方首長把人民的土地當自己的資產處分。你看新聞說某縣市政府要出售公有地、要 BOT、要長期租給財團,第一個該查的就是議會議事錄和行政院核准文號。少了其中一道,這筆交易就有無效風險,利害關係人可以挑戰它。這條是公民監督地方財產交易的第一張地圖。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5 條為地方政府公有土地處分權限的雙重審查條款,要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其所管公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須同時取得地方議會同意與行政院核准,建立地方公共財產交易的雙重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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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有地出租 9 年不用議會同意嗎?▾
對,本條限制的是「超過 10 年」的租賃。9 年以下只需依一般公產管理規定辦理,不必走議會和行政院兩關。內行人提示:有些地方政府會刻意簽 9 年 11 個月避開本條,再約定續約條款,法律上合法但政治爭議大,容易成為監督焦點和行政調查對象。
Q2議會同意但行政院還沒核准,算完成嗎?▾
不算。本條要求兩道關卡都必須過,缺一不可。如果議會同意但行政院還沒批,地方政府逕行處分,這筆交易有無效風險,利害關係人可以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內行人提示:行政院通常不會特別駁回,多半是程序延宕,但沒等到核准文號就簽約,承辦和首長都要承擔被追究的責任。
Q3沒經議會同意賣掉的公有地契約有效嗎?▾
效力有重大瑕疵。依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制規定的原則,這類契約可能被認定無效或得撤銷。買方即使不知情也可能面臨交易被推翻的風險。內行人提示:買方律師盡職調查必看議會議事錄和行政院核准字號,沒有就直接退出,別相信地方政府的口頭保證或事後補件承諾。
Q4土地法第 25 條規範什麼?▾
規範地方政府處分公有地須過議會與行政院雙重審查,建立地方公共財產的監督機制。
Q5土地法所稱的「公有土地」包含哪些?▾
包含國有、省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的土地;本條限於地方政府所管者。
Q6什麼是「處分」與「設定負擔」?▾
處分指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互易);設定負擔指他項權利設定(抵押、地上權、典權)。
Q7「該管區內民意機關」是指誰?▾
指地方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依職權審議並決議同意。
Q8公有地處分程序怎麼跑?▾
地方政府提案 → 議會議決同意 → 函報行政院 → 行政院核准 → 公告處分 → 簽約/登記。
Q9怎麼查議會議事錄?▾
至地方議會官網或議事處申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公開。
Q10怎麼查行政院核准文號?▾
向行政院秘書處公文調閱;查不到可請立委或議員協助。
Q11發現程序瑕疵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訴願/行政訴訟,或向監察院陳情,或就民事契約效力提訴。
Q12土地法 25 vs 國有財產法 28 哪個適用?▾
地方政府所管公有地用土地法 25;中央國有非公用財產用國有財產法 28。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土地法 25 | 國有財產法 28 | 地方制度法 35 |
|---|---|---|---|
| 規範對象 | 地方政府公有地 | 國有非公用財產 | 縣(市)財產處分 |
| 審查層級 | 議會同意+行政院核准 | 財政部依分級報請核定 | 縣市議會議決 |
| 處分態樣 | 處分/設定負擔/逾 10 年租賃 | 處分/互易/長期出租 | 依議會職權範圍 |
| 違反效果 | 處分得撤銷或無效 | 處分得撤銷 | 議決無效 |
| 監督主體 | 地方議會+行政院+民眾陳情 | 立法院+審計部 | 地方議會+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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