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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一 章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通則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土地稅分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二種。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土地稅為地方稅。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