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43 條(土地稅之課徵)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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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43 條為土地稅課徵總則,建立租稅法定主義雙向閘門:課稅需法律依據,免稅亦需法律明定。
Q · 政府憑什麼可以對我的土地收稅?我能主張免稅嗎?
依土地法第 143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課稅,必須依本法或其他土地稅法律明文規定,政府不可巧立名目;同樣地,主張免稅也必須有法律明文依據(如土地稅減免規則、自用住宅優惠、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等)。本條建立租稅法定主義在土地稅領域的雙向閘門:課稅有法律保留,免稅亦需主動主張。
白話解讀
每次買房賣房、繼承土地,你都會碰到一張張稅單,房地合一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搞得頭昏眼花。但你有沒有想過,政府憑什麼可以對你腳下這塊土地收稅?答案就在這短短一行字裡。這條是整個土地課稅制度的法律總開關:沒有這條,政府對土地的任何稅都收不到。它同時暗藏另一道閘門,「除依法免稅者外」,意思是政府想課什麼稅,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你想主張免稅,也必須找到明文依據。自用住宅優惠、農地農用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全都從這道閘門出來。看懂這條的人,會開始反過來問稅務員一句話:你收這筆稅,法律依據在哪一條?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43 條為土地稅課徵之總則性規範,確立兩項原則:(一)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課稅須有法律依據(租稅法定主義);(二)免稅亦須法律明定依據。本條構成台灣土地稅制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的法律總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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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差在哪?▾
地價稅是「持有稅」,每年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一次(土地稅法第 14 條),稅率依地價總額累進。土地增值稅是「交易稅」,土地移轉時就漲價部分徵收(土地稅法第 28 條)。土地法第 143 條把兩者並列為土地稅。內行人提示:地價稅優惠(如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要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申請才適用當年度,很多人沒申請白白多繳好幾倍的稅。
Q2政府可以對土地上的違建課稅嗎?▾
可以。本條明定「土地及其改良物」都是課稅標的,違建在法律上仍是改良物。稅捐機關查到後會追溯補徵房屋稅和使用執照相關費用,追溯期最長 5 年(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繳稅不等於合法化,違建該拆還是會拆。內行人提示:如果繼承的房子有違建,繼承後盡快確認有沒有漏報紀錄,否則這筆債會跟著繼承移轉。
Q3我的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還要繳地價稅嗎?▾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如仍為建築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他用途減徵 50%。但這個優惠要主動申請,地政機關不會自動幫你適用。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過去幾年繳的稅不該繳,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可以申請退還五年內的溢繳稅款,很多老地主因為不知道這條白白損失幾十萬。
Q4土地法 143 條是什麼?▾
建立土地稅課徵的總則,是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所有土地稅的法律總開關,落實憲法第 19 條的租稅法定主義。
Q5什麼是土地改良物?▾
於土地上施加人力資本所增加之價值物,包含合法或違法建築物、農作改良、附著物,都是土地稅課徵標的。
Q6什麼是依法免稅?▾
稅法明文規定特定情況下不予課徵或減免徵收的法定優惠(如自用住宅、公共設施保留地),須主動申請適用。
Q7租稅法定主義是什麼?▾
課稅與免稅之要件、稅率、程序均須法律明定,行政機關不得恣意創設或變更納稅義務的憲法原則。
Q8土地稅免稅怎麼申請?▾
向土地所在地方稅捐稽徵處遞件,檢具土地登記謄本 + 使用證明 + 自用住宅切結書或農用證明等,每年 9 月 22 日前申請當年度適用。
Q9土地稅單錯了怎麼辦?▾
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 30 日內向原稅捐機關申請復查,不服復查 30 日內提訴願,再不服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Q10怎麼申請退還多繳的土地稅?▾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發現溢繳後 5 年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稅捐機關申請退稅,逾期視同放棄。
Q11繼承土地稅怎麼計算?▾
繼承不課土地增值稅(移轉變動是無償,不計入漲價),但繼承後仍須繳地價稅,建議繼承登記完成後立即申請自用住宅優惠。
Q12土地法 143 vs 土地稅法第 1 條差在哪?▾
土地法 143 是基本法的總則性宣示(租稅法定),土地稅法是專門法的具體規範(稅率、稅基、減免細節),實務上適用土地稅法為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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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價稅 vs 土地增值稅 vs 田賦 | [ "項目",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田賦" ] | [ [ "性質", "持有稅", "交易稅", "持有稅(已停徵)" ], [ "課徵事實", "持有土地", "土地移轉", "農業使用土地" ], [ "稅基", "土地申報地價", "土地漲價總數額", "賦元(已停徵)" ], [ "徵收頻率", "每年一次", "移轉時一次", "每年一次" ], [ "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 14 條", "土地稅法第 28 條", "土地稅法第 22 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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