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土地法 第七章 欠稅

§ 200–2078

201拍賣欠稅土地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欠稅人。
203展期拍賣
  1.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前條通知後,提供相當繳稅擔保者,司法機關得展期拍賣
  2. 前項展期,以一年為限。
204提取收益抵償欠稅
  1. 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抵償欠稅,免將土地拍賣
  2. 前項提取收益,於積欠地價稅額等於全年應繳數額時,方得為之。
  3. 第一項提取之收益數額,以足抵償其欠稅為限。
土地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