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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01 條(拍賣欠稅土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欠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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