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00 條(欠稅之處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價稅不依期完納者,就其所欠數額,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加征所欠數額百分二以下之罰鍰,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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