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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三章 地價稅

§ 167–1759

170累進課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征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征千分之二。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征千分之三。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征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173空地稅之徵收
  1.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空地稅。
  2.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174荒地稅之徵收
  1. 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荒地稅。
  2. 前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
土地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