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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73 條(空地稅之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空地稅。
  2.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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