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法第 四 章 公有土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公有土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准撥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