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7 條(公有土地收益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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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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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該政府預算,接受議會與審計監督。
Q · 縣市政府的公有土地收益可以不列入預算嗎?
不行。土地法 27 條強制列入
依土地法第 27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該政府預算,目的是讓議會審查、審計監督、人民可查。把收益分流到無法律授權的特種基金規避公開,會被審計部糾正,也是議員質詢與檢調介入的紅線。
深度解讀
你住的城市裡,有多少塊地是政府的?傳統市場、收費停車場、學校用地、被建商長期承租的精華地段、BOT 案的標的物,這些每年產生的租金、權利金、處分收入加起來可能是天文數字。這條法律規定一件事:這些錢不能進什麼神祕基金,必須全部列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公開預算裡。意思是,你可以打開你住的縣市的總預算書,找到「公有土地收益」相關科目,看到精確的數字。為什麼這條看起來無聊的條文重要?因為「沒列入預算」這件事一旦發生,就是審計、議會、檢調介入的紅線。它把公有土地的收益綁死在公開監督的軌道上,斷了暗盤操作的退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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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