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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7 條(公有土地收益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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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該政府預算,接受議會與審計監督。

Q · 縣市政府的公有土地收益可以不列入預算嗎?

不行。土地法 27 條強制列入

依土地法第 27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該政府預算,目的是讓議會審查、審計監督、人民可查。把收益分流到無法律授權的特種基金規避公開,會被審計部糾正,也是議員質詢與檢調介入的紅線。

深度解讀

你住的城市裡,有多少塊地是政府的?傳統市場、收費停車場、學校用地、被建商長期承租的精華地段、BOT 案的標的物,這些每年產生的租金、權利金、處分收入加起來可能是天文數字。這條法律規定一件事:這些錢不能進什麼神祕基金,必須全部列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公開預算裡。意思是,你可以打開你住的縣市的總預算書,找到「公有土地收益」相關科目,看到精確的數字。為什麼這條看起來無聊的條文重要?因為「沒列入預算」這件事一旦發生,就是審計、議會、檢調介入的紅線。它把公有土地的收益綁死在公開監督的軌道上,斷了暗盤操作的退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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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