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7 條(公有土地收益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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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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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該政府預算,接受議會與審計監督。
Q · 縣市政府的公有土地收益可以不列入預算嗎?
不行。土地法 27 條強制列入
依土地法第 27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該政府預算,目的是讓議會審查、審計監督、人民可查。把收益分流到無法律授權的特種基金規避公開,會被審計部糾正,也是議員質詢與檢調介入的紅線。
白話解讀
你住的城市裡,有多少塊地是政府的?傳統市場、收費停車場、學校用地、被建商長期承租的精華地段、BOT 案的標的物,這些每年產生的租金、權利金、處分收入加起來可能是天文數字。這條法律規定一件事:這些錢不能進什麼神祕基金,必須全部列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公開預算裡。意思是,你可以打開你住的縣市的總預算書,找到「公有土地收益」相關科目,看到精確的數字。為什麼這條看起來無聊的條文重要?因為「沒列入預算」這件事一旦發生,就是審計、議會、檢調介入的紅線。它把公有土地的收益綁死在公開監督的軌道上,斷了暗盤操作的退路。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7 條為地方公有土地收益的預算公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所管公有土地產生的租金、權利金、處分收入等收益,必須編列入該政府總預算的歲入科目,接受議會審查、審計監督與資訊公開檢視,構成地方財政透明化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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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查我住的縣市公有土地一年賺多少?
每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年都要編總預算案,依土地法第 27 條公有土地收益必須列入。打開縣市政府主計處網站找「總預算案」或「歲入歲出明細表」,搜尋「公有土地」「土地租金」「土地處分」「權利金」等科目,就能看到預算數和決算數。內行人提示:比對「預算數」和「決算數」的差距比看單一數字更有意思,差太多通常代表預估失準、執行有問題、或有未依法入帳的款項。
Q2如果縣市政府把公有土地收益分流到特種基金、不放進總預算,違法嗎?
本條的核心要求是『列入各該政府預算』,目的就是公開透明、接受議會審查。藏進無法律授權的特種基金規避監督會被審計部糾正,也可能成為議員質詢和檢調調查的切入點。但實務上若有特別法律授權成立的基金(如土地開發基金),則屬另一套規範。內行人提示:判斷分流是否合法,看的是該基金有沒有對應的設置條例或自治法規授權,沒有授權的分流就是紅線。
Q3土地法第 27 條規定什麼?
本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管公有土地產生的所有收益(含租金、權利金、地上權出讓金、處分收入、BOT 權利金),必須列入該政府總預算的歲入科目,接受議會審查、審計部審計與公民資訊公開檢視。是地方政府財政透明化的核心法律入口。
Q4土地法第 27 條是什麼?
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管公有土地的所有收益(租金、權利金、處分收入、BOT 權利金)必須列入該政府預算,接受議會與審計監督。
Q5公有土地收益是什麼?
公有土地產生的租金、權利金、地上權出讓金、處分收入、孳息等財產性收益,包含 BOT/ROT/公辦都更的權利金。
Q6什麼叫『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編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總預算的歲入科目,由議會審查、審計部審計、公民可下載檢視,不得分流到無授權的特種基金。
Q7公有土地收益跟特種基金收入差在哪?
公有土地收益依本條必須毛額編入總預算歲入,特種基金須有法律或自治法規授權設置,兩者監督層級不同。
Q8怎麼查我住的縣市公有土地一年賺多少?
打開該縣市主計處網站總預算案,搜尋『公有土地』『土地租金』『土地處分』等科目,比對預算數與決算數差距。
Q9怎麼確認縣市政府有依本條編列預算?
比對該縣市公有土地總估值(地政局財產目錄)與預算書中『公有土地收益』科目金額,數字過低或漏列就是線索。
Q10怎麼申請資訊公開取得公有土地明細?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 + 土地法 27 條,向縣市政府主計處或地政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逐筆揭露租金、權利金、處分收入。
Q11怎麼向審計部或議會檢舉預算未依法編列?
向審計部書面陳情(具體指出科目名稱與年度),或請地方議員質詢凍結對應預算案,可同時通報政風機構。
Q12土地法 27 vs 國有財產法 7 條差在哪?
土地法 27 規範地方(直轄市、縣市)公有土地,國有財產法 7 規範中央國有財產,分屬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體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編列入總預算 | 編進特種基金 | 未公開分流 |
|---|---|---|---|
| 法律授權 | 土地法第 27 條 + 預算法第 16 條 | 須有特別法或自治法規授權設置基金 | 違法,無法律授權 |
| 監督層級 | 議會審查 + 審計部審計 + 全民可查 | 基金管理委員會 + 部分議會審查 | 無,是審計與檢調介入紅線 |
| 資訊揭露頻率 | 每年總預算案 + 半年度執行報告 | 依設置條例規定,通常一年一次 | 不揭露 |
| 公民取得難度 | 低(網路即可下載) | 中(需特別查詢基金網頁) | 極高(需資訊公開申請或政風檢舉) |
編列入總預算
- 法律授權
- 土地法第 27 條 + 預算法第 16 條
- 監督層級
- 議會審查 + 審計部審計 + 全民可查
- 資訊揭露頻率
- 每年總預算案 + 半年度執行報告
- 公民取得難度
- 低(網路即可下載)
編進特種基金
- 法律授權
- 須有特別法或自治法規授權設置基金
- 監督層級
- 基金管理委員會 + 部分議會審查
- 資訊揭露頻率
- 依設置條例規定,通常一年一次
- 公民取得難度
- 中(需特別查詢基金網頁)
未公開分流
- 法律授權
- 違法,無法律授權
- 監督層級
- 無,是審計與檢調介入紅線
- 資訊揭露頻率
- 不揭露
- 公民取得難度
- 極高(需資訊公開申請或政風檢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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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190614 制定)
中央地政機關,於國民政府所在地設立之,直轄於行政院,對於地方地政機關有監督指揮之責。 地方地政機關,為省地政機關及市縣地政機關。
(0350323 全文修正)
省、市、縣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0890106 修正)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立法理由為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目前已無臺灣省有土地管理、使用、處分事宜,爰刪除「省政府」部分;又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央地政機關,於國民政府所在地設立之,直轄於行政院,對於地方地政機關有監督指揮之責。 地方地政機關,為省地政機關及市縣地政機關。
省、市、縣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為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目前已無臺灣省有土地管理、使用、處分事宜,爰刪除「省政府」部分;又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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