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6 條(撥用公地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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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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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6 條規範公有土地撥用程序:政府機關須先與地方政府商同,再層報行政院核准,兩道閘門缺一不可。
Q · 公有地能讓政府機關直接拿來用嗎?
不行,需地方商同後再層報行政院核准
依土地法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必須先與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商同」(協商同意),再層報行政院核准撥用,兩道程序缺一不可。撥用是公有土地在政府機關之間的使用權轉移,不涉及私人財產也不需補償。程序瑕疵將使整個撥用基礎動搖,連帶影響後續建照與使用執照的合法性。
白話解讀
政府也不是哪塊公有地想用就能用。當中央機關(或任何政府機關)看上一塊市有地,想拿來蓋辦公樓、學校、或其他公務用途,它不能直接派工程車進場。它必須先跟地方政府「商量」(法條用的是「商同」這個詞,要求地方協商同意在前),再一層一層報到行政院核准。這個程序叫「撥用」,是公有土地在政府機關之間的使用權轉移,不涉及私人財產也不需要補償。為什麼這條程序對你來說重要?因為你家旁邊那塊空地,如果是市有地要改成中央機關的用途,它的程序合法性就掛在這條上。跳過地方協商,或沒經行政院核准就動工,這個撥用在法律上就是有瑕疵的。撥用核准本身對外雖然不是行政處分(一般民眾不能直接訴願),但當居民對後續工程品質或用途有疑慮時,撥用程序的合法性是整個案件翻盤的第一層防線。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6 條為公有土地撥用程序之核心規範,建立「地方商同在前、行政院核准在後」的雙層機制,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取得公有土地使用權之情形,屬於行政機關間內部行為,非對外行政處分。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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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撥用跟徵收差在哪?為什麼都是政府拿地但程序不一樣?
撥用是公有土地在政府機關之間的使用權轉移,所有權仍屬原有機關,不需補償,依土地法第 26 條走商同加行政院核准兩道程序。徵收是政府取得私人土地的所有權,需依土地法第 236 條給予補償,是對外的行政處分可以訴願。兩者法律基礎和救濟管道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家是私人地被政府畫進去,那是徵收戰場;如果是你家旁邊的公園被政府機關拿去用,那是撥用戰場,不要用錯武器。
Q2一般民眾對撥用有異議,可以直接訴願嗎?
不行。撥用核准函在實務上被認定是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行為,不是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一般民眾沒有訴願權。但如果撥用後產生影響你權益的具體處分(例如建築執照核發、環評過關、徵收周邊私地),你可以對這些下游處分提訴願,並在理由中主張上游撥用程序違法,讓整個處分基礎動搖。內行人提示:這是實務上很多地方環境、文資爭議的標準打法,從下游往上游倒打,比硬碰撥用本身有效。
Q3土地法 26 條公地撥用是什麼?
公有土地在政府機關之間的使用權轉移,需地方商同加行政院核准兩道程序,所有權不變、不需補償。
Q4「商同」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只要通知就好?
商同是協商並取得同意,不是單純通知。地方政府有實質拒絕權,沒拿到商同文件撥用就不成立。
Q5行政院核准撥用算行政處分嗎?民眾能訴願嗎?
實務上認定是行政機關內部行為非對外行政處分,民眾不能直接訴願,但可對下游處分倒打。
Q6撥用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是公有土地使用權的內部轉移程序,所有權仍屬原管理機關,僅管理機關名義變更。
Q7公有土地撥用怎麼申請?需要哪些文件?
需用機關備需用原因、用途計畫、預算規劃文件,先發文地方政府商同,再層報行政院核准。
Q8怎麼查我家旁邊公有地撥用程序是否合法?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地方政府聲請調閱撥用申請文件、商同文件、行政院核准函,文件齊全才合法。
Q9撥用核准函要去哪裡調閱?
向需用機關或地方政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聲請,30 日內機關應回應,被拒絕可提訴願。
Q10撥用後管理機關變更要怎麼辦理?
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辦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Q11撥用 vs 徵收哪裡不一樣?
撥用對公地、僅使用權、免補償、非行政處分;徵收對私地、取得所有權、需補償、可訴願。
Q12撥用 vs 標讓 vs 出租公有地差在哪?
撥用限政府機關間且無對價、標讓涉所有權移轉並依市價、出租則收租金且可對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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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撥用_土地法26 | 徵收_土地法235 |
|---|---|---|
| 適用客體 | 公有土地 | 私有土地 |
| 權利轉移 | 使用權轉移,所有權不變 | 所有權取得 |
| 補償 | 不需補償 | 依公告現值加成補償 |
| 法律性質 | 行政機關內部行為,非對外行政處分 | 對外行政處分 |
| 民眾救濟管道 | 無直接訴願權,需對下游處分提訴願主張上游違法 | 可直接訴願、行政訴訟 |
| 核准機關 | 行政院 | 內政部 |
撥用_土地法26
- 適用客體
- 公有土地
- 權利轉移
- 使用權轉移,所有權不變
- 補償
- 不需補償
- 法律性質
- 行政機關內部行為,非對外行政處分
- 民眾救濟管道
- 無直接訴願權,需對下游處分提訴願主張上游違法
- 核准機關
- 行政院
徵收_土地法235
- 適用客體
- 私有土地
- 權利轉移
- 所有權取得
- 補償
- 依公告現值加成補償
- 法律性質
- 對外行政處分
- 民眾救濟管道
- 可直接訴願、行政訴訟
- 核准機關
- 內政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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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1203512380 號
- 各級政府囑託辦理公地撥用,如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權屬未發生變動,非屬土地法第76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情形,無需繳納登記費
- 以地方政府名義核准無償撥用之國民中小學校地,如該中小學校符合管理機關之要件者,得以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該中小學校,毋須重新辦理撥用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公地撥用作業等工作,始得向需地機關收取作業費
- 法律字第 10503510080 號
- 為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等文化資產之保存及再利用,撥用都市計畫內公有不動產,無須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 原屬住宅區之公有土地,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者,仍應辦理無償撥用
- 法律字第 10303511730 號
- 土地登記原因為贈與者,非屬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5款應辦理有償撥用之「抵稅不動產」
- 公有土地於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計畫核定公告前,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用者,仍得辦理撥用
立法沿革 3 版
(0190614 制定)
地政機關,分中央地政機關與地方地政機關。
(03503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0890106 修正)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立法理由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核名詞
- 土地法 第 4 條條文
地政機關,分中央地政機關與地方地政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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