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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6 條(撥用公地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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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6 條規範公有土地撥用程序:政府機關須先與地方政府商同,再層報行政院核准,兩道閘門缺一不可。

Q · 公有地能讓政府機關直接拿來用嗎?

不行,需地方商同後再層報行政院核准

依土地法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必須先與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商同」(協商同意),再層報行政院核准撥用,兩道程序缺一不可。撥用是公有土地在政府機關之間的使用權轉移,不涉及私人財產也不需補償。程序瑕疵將使整個撥用基礎動搖,連帶影響後續建照與使用執照的合法性。

深度解讀

政府也不是哪塊公有地想用就能用。當中央機關(或任何政府機關)看上一塊市有地,想拿來蓋辦公樓、學校、或其他公務用途,它不能直接派工程車進場。它必須先跟地方政府「商量」(法條用的是「商同」這個詞,要求地方協商同意在前),再一層一層報到行政院核准。這個程序叫「撥用」,是公有土地在政府機關之間的使用權轉移,不涉及私人財產也不需要補償。為什麼這條程序對你來說重要?因為你家旁邊那塊空地,如果是市有地要改成中央機關的用途,它的程序合法性就掛在這條上。跳過地方協商,或沒經行政院核准就動工,這個撥用在法律上就是有瑕疵的。撥用核准本身對外雖然不是行政處分(一般民眾不能直接訴願),但當居民對後續工程品質或用途有疑慮時,撥用程序的合法性是整個案件翻盤的第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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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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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26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