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6 條(撥用公地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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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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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6 條規範公有土地撥用程序:政府機關須先與地方政府商同,再層報行政院核准,兩道閘門缺一不可。
Q · 公有地能讓政府機關直接拿來用嗎?
不行,需地方商同後再層報行政院核准
依土地法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必須先與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商同」(協商同意),再層報行政院核准撥用,兩道程序缺一不可。撥用是公有土地在政府機關之間的使用權轉移,不涉及私人財產也不需補償。程序瑕疵將使整個撥用基礎動搖,連帶影響後續建照與使用執照的合法性。
深度解讀
政府也不是哪塊公有地想用就能用。當中央機關(或任何政府機關)看上一塊市有地,想拿來蓋辦公樓、學校、或其他公務用途,它不能直接派工程車進場。它必須先跟地方政府「商量」(法條用的是「商同」這個詞,要求地方協商同意在前),再一層一層報到行政院核准。這個程序叫「撥用」,是公有土地在政府機關之間的使用權轉移,不涉及私人財產也不需要補償。為什麼這條程序對你來說重要?因為你家旁邊那塊空地,如果是市有地要改成中央機關的用途,它的程序合法性就掛在這條上。跳過地方協商,或沒經行政院核准就動工,這個撥用在法律上就是有瑕疵的。撥用核准本身對外雖然不是行政處分(一般民眾不能直接訴願),但當居民對後續工程品質或用途有疑慮時,撥用程序的合法性是整個案件翻盤的第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1203512380 號
- 各級政府囑託辦理公地撥用,如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權屬未發生變動,非屬土地法第76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情形,無需繳納登記費
- 以地方政府名義核准無償撥用之國民中小學校地,如該中小學校符合管理機關之要件者,得以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該中小學校,毋須重新辦理撥用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公地撥用作業等工作,始得向需地機關收取作業費
- 法律字第 10503510080 號
- 為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等文化資產之保存及再利用,撥用都市計畫內公有不動產,無須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 原屬住宅區之公有土地,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者,仍應辦理無償撥用
- 法律字第 10303511730 號
- 土地登記原因為贈與者,非屬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5款應辦理有償撥用之「抵稅不動產」
- 公有土地於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計畫核定公告前,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用者,仍得辦理撥用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土地法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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