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法 第 26 條(撥用公地之手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准撥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