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4031 號
判例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因舉辦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所列公共事業需用公有土地,經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者,及政府基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之權利,而該土地原使用人之權利因與此不能並存遂歸於消滅,此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所定終止租約之情形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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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因舉辦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所列公共事業需用公有土地,經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者,及政府基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之權利,而該土地原使用人之權利因與此不能並存遂歸於消滅,此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所定終止租約之情形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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