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08 條(土地徵收之目的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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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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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08 條規定,國家僅得為九款公共事業徵收私有土地,且徵收範圍應以事業所必需者為限,是徵收合法性的入口閘門。
Q · 政府要徵收我家土地,依據什麼?我能不能擋?
依土地法 208 條,徵收範圍超過必需者可挑戰
依土地法第 208 條,國家僅得為九款公共事業(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衛、政府建築、教育慈善、國營事業、其他公益事業)徵收私有土地,且但書明定「徵收範圍應以事業所必需者為限」。被徵收人不易完全阻止徵收,但可以挑戰:徵收範圍是否超過必需、第九款公益事業是否經行政院核准、補償金是否合理。實務上多數徵收案最終是「徵收照走,但補償金被爭取上去、範圍被縮小」。
深度解讀
你家祖傳三代的土地,政府一紙公文就能拿走。聽起來很離譜,但這就是徵收。土地法 208 條決定了「政府什麼時候有資格動你的地」這個問題的答案。九款規定看起來像清單,其實是一道道閘門:國防、交通、公用事業、水利、公衛、政府建築、教育慈善、國營事業,還有第九款這個彈性最大的「其他公共利益事業」。但全條最有力的一句話是但書:「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這句話是你的盾牌。政府想徵收你 500 坪去蓋一座只需要 200 坪的變電所?多徵的 300 坪你可以打。捷運站體只需要你家三分之一的地,政府卻整塊徵收?這條就是你反擊的法律依據。徵收這件事不是「政府想要就能拿」,而是「政府拿多少、拿哪一塊,每一寸都要說得出公共利益的理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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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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