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08 條(土地徵收之目的與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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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die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國教用水供方(便)營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