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
要旨
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
要旨
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
內容
關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既成道路內私有土地辦理徵收補償,應依何程序辦理一案,請依本部85年10月21日台內營字第8585950號函送研商「都市計畫地區既成道路內私有土地辦理徵收補償應依何程序辦理」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辦理(正本諒達)。
附:內政部85年10月21日台內營字第8585950號函送會議結論既成道路如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徵收作為道路使用核與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不符。惟上開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如確有徵收作道路使用之需要,應依法先行變更都市計畫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以資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