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

要旨

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

內容

關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既成道路內私有土地辦理徵收補償,應依何程序辦理一案,請依本部85年10月21日台內營字第8585950號函送研商「都市計畫地區既成道路內私有土地辦理徵收補償應依何程序辦理」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辦理(正本諒達)。

附:內政部85年10月21日台內營字第8585950號函送會議結論既成道路如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徵收作為道路使用核與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不符。惟上開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如確有徵收作道路使用之需要,應依法先行變更都市計畫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以資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由內政部於民國 86 年 02 月 2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