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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48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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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三種方式取得,公用事業用地則由事業機構自行徵收或購買。

Q · 我的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會怎麼拿走?

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三選一

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公用事業設施用地由各該事業機構自行徵收或購買;其餘公共設施保留地由該管政府以三種法定方式取得:一、徵收(給錢拿走);二、區段徵收(地主貢獻土地、重新規劃後分回抵價地);三、市地重劃(多人共同重劃分配)。本條只規定「怎麼取得」,未規定「何時必須取得」,這正是長期不徵收爭議的法律縫隙。

白話解讀

如果你家祖傳的那塊地,三十年前被都市計畫劃為「公園預定地」,你會怎樣?簡單說:地還是你的,但你不能蓋房子、不能改建、不能做任何「妨礙未來公園興建」的事。你被卡死了。本條就是政府要把這塊地拿回去蓋公園、道路、學校時的法律依據。它提供四種取得方式:徵收(一次給錢拿走)、區段徵收(你貢獻地、政府重劃後分一塊回來給你)、市地重劃(多人共同重劃分配)、公用事業自行購買。聽起來公平,但實務上最大的問題是「政府不徵收」——很多保留地一劃就是 40 年、50 年,地主拿不到補償也不能用,土地變廢紙。這就是惡名昭彰的「萬年保留地」問題,憲法法庭都已經出手了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48條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規範,明定三種法定路徑: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並就供公用事業之用的保留地另由各該事業機構徵收或購買,構成政府取得保留地的完整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30年了,政府都不徵收怎麼辦?

可採三條路:1. 申請容積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都市計畫法第83-1條),把建築價值移走;2. 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申請個案變更解編;3. 提起行政救濟主張長期不徵收違反比例原則。實務上第一條路最務實,多數縣市已有容積銀行平台,但移轉價值會被打折,宜找熟悉此類案件的代書精算。

Q2政府要徵收我的地,補償金額怎麼算?

補償標準規定於都市計畫法第49條,原則以徵收當期毗鄰非保留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最高加成。問題在公告現值常低於市價。實務提示:收到徵收通知後立刻申請徵收補償加成審議,並備齊周邊近一年實價登錄佐證市價差距,加成幅度可以爭取。

Q3區段徵收和一般徵收差在哪?對地主比較有利嗎?

一般徵收是政府用公告現值加成一次買走土地;區段徵收是全區徵收重新規劃後,按比例發還抵價地。優劣看區位:發展可期區域(重劃區、捷運站)拿回抵價地價值通常較高,偏遠區域現金落袋為安。實務提示:抵價地比例(通常40-50%)有爭取空間,不是固定數字。

Q4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什麼意思?

都市計畫劃定供將來興建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但政府尚未取得的私有土地。

Q5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哪幾種取得方式?

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三種;公用事業用地另由事業機構徵收或購買。

Q6什麼是萬年保留地?

本條未訂取得期限,民國77年刪除原10年期限後,保留地可長期不被徵收,地主土地遭凍結。

Q7區段徵收的抵價地是什麼?

政府全區徵收重新規劃後,按比例(通常40-50%)發還給原地主的重劃後土地。

Q8保留地被劃三十年沒徵收怎麼辦?

申請容積移轉(第83-1條)、通盤檢討時請求個案變更,或主張長期不徵收違反比例原則。

Q9徵收補償金額怎麼算?

依第49條以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公告現值為準必要時加成;備齊實價登錄佐證市價差距爭取加成。

Q10收到徵收公告要付什麼成本爭取權益?

提異議與訴願本身免費;補償加成審議、行政訴訟若委任律師則有律師費。

Q11怎麼證明土地被劃為保留地?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即為官方憑證。

Q12徵收 vs 區段徵收哪個對地主有利?

看區位;發展可期區域抵價地增值大,偏遠區域現金落袋為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取得本質政府以公告現值加成一次給錢取走全區徵收重新規劃後發還抵價地多地主共同重劃後按比例分配
地主對價現金補償抵價地(約40-50%)或現金重劃後土地,扣除公設與費用負擔
適用時機單點公共設施用地整體開發新興區域既成或半開發地區整理
對地主有利情境偏遠區域現金落袋區位發展可期時抵價地增值希望保留土地所有權者

徵收

取得本質
政府以公告現值加成一次給錢取走
地主對價
現金補償
適用時機
單點公共設施用地
對地主有利情境
偏遠區域現金落袋

區段徵收

取得本質
全區徵收重新規劃後發還抵價地
地主對價
抵價地(約40-50%)或現金
適用時機
整體開發新興區域
對地主有利情境
區位發展可期時抵價地增值

市地重劃

取得本質
多地主共同重劃後按比例分配
地主對價
重劃後土地,扣除公設與費用負擔
適用時機
既成或半開發地區整理
對地主有利情境
希望保留土地所有權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都市計画法第59条以下(都市計画事業の認可)+土地収用法第3条(収用適格事業)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토지보상법)+ 국토의 계획 및 이용에 관한 법률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公共利益征收)+《城乡规划法》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85 ff.(Enteignung)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 L151-41(emplacements réservés)+ 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美國Eminent domain — Fif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 + Uniform Relocation Assistance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530821 全文修正)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法予以徵收;但徵收地價之補償應按照市價。

(0620828 全文修正)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0530821 全文修正)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法予以徵收;但徵收地價之補償應按照市價。

(0620828 全文修正)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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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