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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49 條(地價補償之計算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徵收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2.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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