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50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臨時建築及其自行拆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都市計畫法 第5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