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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34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一 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係賦予人民臨時建築使用土地權利之行政命令,且其後之修正規定亦係有利於人民,則該辦法第三條增列之項目,若於該辦法修正前 (六十四年) 已由地方政府核准使用在案,似可不必再依該辦法第七條規定重行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

二 又上開增列之項目既同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似仍有同辦法第十條之適用。

全文內容

一 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係賦予人民臨時建築使用土地權利之行政命令,且其後之修正規定亦係有利於人民,則該辦法第三條增列之項目,若於該辦法修正前 (六十四年) 已由地方政府核准使用在案,似可不必再依該辦法第七條規定重行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

二 又上開增列之項目既同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似仍有同辦法第十條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律字第 34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3 月 27 日發布,要旨:一 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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