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194 條(保留徵收或不能使用之土地免土地稅)

因保留征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征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94 條規定,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應免徵土地稅;但仍能原來使用者不在此限。

Q · 土地被公告徵收但遲遲不徵收,這段期間還要繳地價稅嗎?

依土地法第 194 條,被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可免徵地價稅。但要注意兩點:一是必須主動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不會自動免稅;二是但書規定「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適用,例如地被劃進徵收但還能出租耕作就不免稅。實務上常見地主拖到徵收完成才申請,前面累積的稅金通常追不回來。

白話解讀

你的地哪天突然出現在政府的公告徵收名單上,但徵收程序遲遲不執行,這種半死不活的狀態可能持續好幾年。這段時間裡,你的土地形同被綁架:不能蓋房、不能賣、用途受限。但偏偏稅單還是準時寄來。這條法律就是針對這個荒謬處境的補丁:保留徵收期間或被法律限制不能使用的土地,免徵土地稅。但有個但書要警覺:如果你的地雖然被劃進徵收區,但你還能照原來的方式繼續使用(例如還能種田、還能出租),那就不適用免稅。這個但書是很多地主吃悶虧的原因,他們以為一被劃進徵收就自動免稅,結果被退件。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94 條為土地稅免徵之特別規定,建立兩種免徵情境:因保留徵收致土地無法使用、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但設有「仍能為原來之使用」之但書,避免地主就保留期間仍可使用之土地濫用免稅。本條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海岸管制區、文化資產保存區等長期凍結土地的稅務減免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被公告徵收幾年了,能要回過去繳的稅嗎?

原則上不行。免稅是從你提出申請後開始適用,過去已繳的稅不會退還。所以「公告徵收 → 立刻申請免稅」是必須連動的動作。內行人提示:很多地主以為徵收公告自動免稅,結果一拖好幾年才發現要申請,前面繳的稅都拿不回來。如果你發現自己的地長期在公告徵收狀態,立刻去稅務機關問。

Q2都市計畫劃為公園預定地,但十幾年都沒徵收,這算不算保留徵收?

這是典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狀態,依本條和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原則上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但要看你的地是否確實「不能使用」。如果你還繼續耕種或出租,稅務機關可能用但書駁回。內行人提示: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不徵收是台灣常見問題,立法院多年來討論補償或解除機制,但至今沒徹底解決。眼前能做的就是把該免的稅先申請下來,不要被擱置十年都不知道。

Q3土地法第 194 條是什麼?

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之規定,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的稅務盾牌。

Q4保留徵收是什麼意思?

政府為未來公共建設預留徵收空間而劃定的土地範圍,雖已公告但實際徵收程序尚未啟動的中間狀態。

Q5「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指什麼?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海岸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等其他法律規定,致土地實質無法為原來使用。

Q6公共設施保留地與保留徵收是同一件事嗎?

概念高度重疊但法律基礎不同。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指依都市計畫法第 50-1 條劃設之保留地;本條範圍更廣,包含都市與非都市的徵收公告土地。

Q7保留徵收免稅怎麼申請?

備齊土地登記謄本與公告徵收影本,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稅務機關地價稅承辦課提出免徵申請。

Q8過去未申請的年份能補退稅嗎?

原則上不行。免稅自申請日起算,未申請年份的稅款屬已合法繳納,退稅機率極低,實務上多以「申請日後始適用」處理。

Q9免徵申請駁回怎麼救濟?

書面駁回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訴願,訴願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10如何證明土地「不能為原來使用」?

提供停止耕作證明、租約終止文件、無法施作建照之證明、相鄰地主使用變化對照、空拍照片等綜合佐證。

Q11土地法 194 vs 195 差在哪?

194 針對「保留徵收+法律限制」致不能使用、195 針對「事實上無法使用」(地形變化、河川氾濫等)。前者法律凍結、後者事實凍結。

Q12土地法 194 vs 都市計畫法 50-1 哪個有利?

50-1 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專屬條文,除免徵地價稅外還含容積移轉機制,補償工具更多。本條範圍較廣但工具較單一。實務上公保地優先援引 50-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nd_act_194land_act_195urban_planning_50_1
免稅事由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因天災事變等致無法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取得
申請要件需「實質不能使用」+主動申請需「無法使用」事實+主動申請免稅+並可申請容積移轉
但書「仍能為原來之使用」不適用無類似但書依各別劃設目的限制
效力期間至徵收實施日或限制解除日至無法使用事由消失至取得徵收或變更計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地方税法第 348 条第 2 項各号(公用または公共の用に供する固定資産等の非課税)
🇰🇷 韓國지방세특례제한법 제 84 조(공익사업용 토지 등에 대한 재산세 감면)
🇨🇳 中國《土地管理法》第 47-50 條(徵收補償)配合各地方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 德國BauGB §§ 14-18(Veränderungssperre)+ Grundsteuergesetz § 4(Befreiungstatbestände)
🇫🇷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L.220-1 + 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1394(exonérations de taxe foncière)
🇺🇸 美國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 v. New York City(regulatory takings doctrine)+ state-specific property tax abatement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