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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25 號

日期 60 年 01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本件土地早經劃作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未能為原來之使用,並經被告官署派員勘查確屬空地,准予緩徵有案,自不能因土地移轉而復予課徵。乃被告官署竟以其五十三年下期至五十六年下期地價稅未申請減免為藉口,非繳清欠稅不予辦理移轉登記,依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其課徵地價稅於法自屬有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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