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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土地法195無法使用土地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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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准,免征地價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195條規定,自然環境或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及墾荒中土地,經行政院核准免徵地價稅,僅免地價稅不含土增稅。

Q · 繼承到根本不能用的祖傳爛地,每年還要繳地價稅嗎?

可申請免徵,但要中央核准

依土地法第195條,自然環境(如斷崖、陡坡、河切地、鹽分地)或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以及墾荒過程中尚未產出的土地,可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徵地價稅。注意只免地價稅,不免土地增值稅;申請須由地方稅務機關初認後逐級上呈,地主自稱「沒用」不算數,須附現況勘查、空照、地質鑑定等客觀證據。

白話解讀

山坡地、河川地、海邊鹽分地、那種地圖上看起來綠油油但實際上根本不能蓋不能種的地,地主每年還是要繳地價稅嗎?這條法律處理的就是這個問題。它說:因為自然環境(地形、土質、水文)或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加上正在墾荒過程中還沒產出的土地,可以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准,免徵地價稅。注意這條只免「地價稅」,不是「土地增值稅」。如果你哪天賣掉這塊地賺了錢,土增稅照繳。這條的存在邏輯很簡單:對一塊賺不了錢、用不了的地年年收稅,等於是對「擁有它」這件事本身收懲罰金。立法者覺得這不合理,所以開了這個減免口。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195條為地價稅減免條款,適用於兩類土地:一是因自然環境或技術原因客觀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二是處於墾荒過程中尚未產出之土地。申請須經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准,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對形式平等課稅原則的修正,僅免地價稅而不及於土地增值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繼承到山坡地,根本上不去也用不了,要怎麼申請免稅?

去地方稅務機關(縣市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需要附土地登記謄本、現場照片、最好有測量或地質報告證明確實無法使用。實務上「自然環境無法使用」的認定相當嚴格,純粹陡坡可能不夠,要有更具體的不能使用證據。內行人提示:如果這塊地屬於山坡地保育區或國家公園範圍,可以同時主張第194條和第195條,雙重依據比較容易過關。

Q2在開墾中的農地能免稅多久?

本條沒寫死期限,實務上看「墾荒過程」的進度認定。一般來說從整地、改良土壤到開始產出的這段期間可以申請。等到田地開始有作物產出、實際耕作,免稅就結束了。內行人提示:墾荒過程中要保留時間戳記的照片和工作紀錄,如果稅務機關認為你早就完成開墾卻沒申報,可能追補稅金。

Q3土地法第195條免徵地價稅怎麼申請?

向土地所在地縣市稅務局提出申請,附土地登記謄本、現場照片、地質或測量報告,由稅務機關初認後逐級上呈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

Q4土地法第195條是什麼?

土地稅減免條款,針對「客觀無法使用之土地」和「墾荒過程中之土地」開設免徵地價稅的申請通道,由行政院核准。

Q5「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指什麼?

因地形(斷崖、深谷)、地質(嚴重鹽化、岩盤)、水文(河切、海蝕)等自然條件,或現有技術無法克服,致土地客觀無法利用。

Q6墾荒中的土地免稅期間是多久?

從整地、改良土壤到開始產出之過程,等實際耕作產出免稅效力即結束。實務上會有定期複查機制。

Q7怎麼證明土地「自然環境無法使用」?

委託測量公司、地質技師或地政士出具現況勘查報告,搭配現場照片、空拍圖、地質鑑定,建立客觀證據鏈。

Q8土地法195條申請大約要多久才能核准?

從地方稅務局到行政院層層審查,實務上約 3-12 個月,視案件複雜度與是否需要現場勘查補件而定。

Q9申請被駁回怎麼救濟?

可循訴願 → 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或補強客觀證據(追加地質鑑定報告、提出新空拍圖)重新申請。

Q10申請費用大約多少?

稅務機關本身免申請費,但專業鑑定費用(地質技師、測量、空拍)依複雜度 3-30 萬元不等,山坡地較高。

Q11土地法195條 vs 194條哪個適用?

看「不能使用原因」:政府介入造成(保留徵收、編定用途)用194條;自然環境或技術原因用195條。雙重符合可並列主張。

Q12土地法195條 vs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差在哪?

土地法195是上位概括授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是執行細則,規定申請程序與認定標準。實際申請以減免規則為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94article_195
適用原因政府保留徵收或編定用途,致地主不能使用自然環境、技術上無法使用,或墾荒過程中
申請門檻確認土地受政府處分即可需中央級審查,舉證客觀無法使用
免徵範圍地價稅(土地稅)地價稅(不含土增稅)
核准機關由地方稅務機關認定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呈報行政院
雙重主張可能性可與195並列主張可與194並列主張,過關率較高

article_194

適用原因
政府保留徵收或編定用途,致地主不能使用
申請門檻
確認土地受政府處分即可
免徵範圍
地價稅(土地稅)
核准機關
由地方稅務機關認定
雙重主張可能性
可與195並列主張

article_195

適用原因
自然環境、技術上無法使用,或墾荒過程中
申請門檻
需中央級審查,舉證客觀無法使用
免徵範圍
地價稅(不含土增稅)
核准機關
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呈報行政院
雙重主張可能性
可與194並列主張,過關率較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地方税法 第348条(固定資産税の非課税の範囲)
韓國지방세특례제한법(地方稅特例制限法)相關非課稅條款
德國Grundsteuergesetz § 4(Steuerbefreiungen für Grundbesitz)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90614 制定)

承墾人應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一年內為開墾工作之實施。其墾竣年限,由地政機關分別核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徵地價稅。

  • 名詞
  • 地價稅名詞
(0190614 制定)

承墾人應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一年內為開墾工作之實施。其墾竣年限,由地政機關分別核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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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195 條規定:「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1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1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