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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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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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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3 年 08 月 07 日
土地法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
§ 185–190
共 6 條
第 185 條
建物課稅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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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
改良物
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第 186 條
徵收時期及納稅義務人
開啟 ›
建築
改良物
稅之征收,於征收
地價稅
時為之,並適用
第一百七十二條
之規定。
第 187 條
免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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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
改良物
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第 188 條
不得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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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改良物
不得征稅。
第 189 條
免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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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
改良物
應免予征稅。
第 190 條
土地改良物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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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改良物
稅全部為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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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 176–184
下一章 →
第六章 土地稅之減免
§ 19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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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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