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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172 條(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所有權徵收之,其設有典權之土地,由典權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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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72 條規定地價稅向所有權人徵收,但土地設有典權時,改由典權人繳納。

Q · 土地設了典權,地價稅是誰繳?

依土地法第 172 條,地價稅原則上向所有權人徵收。但若土地設有典權,則由典權人繳納地價稅。理由是典權期間實際使用該地、獲取經濟利益的是典權人,依量能課稅原則由其負擔稅負。典權若已消滅但登記未塗銷,可能造成稅務責任認定爭議,建議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

白話解讀

正常情況下,你家的地你繳稅,這是基本邏輯。但這條埋了一個例外:如果這塊地上設了「典權」(一個傳統的物權,別人付錢給你拿去用,用期滿你再把錢還他就把地拿回來,民法第 911 條起),則這段期間由典權人繳地價稅,不是所有權人。為什麼?因為典權期間真正「用」這塊地、從這塊地上得到經濟利益的,是典權人。法律讓使用者負擔稅負,而非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典權在現代實務上已經非常罕見(大多被抵押權和買賣取代),但只要出現,這條就是關鍵:家族祖產的老典權、老一輩簽過的契約,如果還沒塗銷,納稅義務就可能不在你身上。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72 條規範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建立兩層結構:原則上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例外於土地設有典權時改由典權人繳納。本條體現使用者付費原則,民國 100 年配合土地法第 8 條刪除「不在地主」定義,同步刪除承租人代付規定,現行條文純化為「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二元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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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到底什麼是「典權」?跟抵押、租賃差在哪?

典權是付「典價」給所有權人換取使用收益權的物權(民法第 911 條)。期滿出典人(所有權人)可以用原典價回贖,回贖不成典權人可以取得所有權。跟抵押差別:抵押是擔保,抵押人繼續使用自己的財產;典權人拿走使用權。跟租賃差別:租賃是債權、付租金、契約關係;典權是物權、付典價、登記制度。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現代典權很少見,多數情境都被抵押權或買賣取代。

Q2我家土地有未塗銷的典權記錄,現在要怎麼處理?

第一步,去地政事務所調一份最新地籍謄本,確認典權登記是否有效存續。第二步,看原典權契約約定的期限(不得逾 30 年)和典價。第三步,若典權期限已屆:出典人在典期屆滿後 2 年內可以回贖(民法第 923 條),逾期典權人取得所有權。若典期未屆但雙方都想終止,可以協議塗銷登記。內行人提示:處理前最好先諮詢地政士,因為涉及多年利息和典價計算,自己來容易吃虧。

Q3典權人繳了地價稅,能跟所有權人要回來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已經明定典權存續期間就是由典權人繳,這是法定義務,不是墊付。除非典權契約有特別約定由出典人(所有權人)負擔稅費,典權人才能依契約主張返還。內行人提示:現代如果還要新設典權,在契約裡寫清楚「地價稅、修繕費等各項負擔之歸屬」是基本功課。沒寫就直接適用本條,典權人自己吸收。

Q4土地法 172 條規定什麼?

地價稅向所有權人徵收,但設典權土地由典權人繳,是大陸法系少數承襲本土慣習的稅務轉移規定。

Q5典權是什麼?

支付典價而於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並得回贖之物權,源於唐宋民間慣習,1929 年中華民國民法法典化。

Q6為什麼典權人要繳地價稅?

因為典權期間實際使用該地、獲取經濟利益者是典權人,依量能課稅與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其負擔。

Q7什麼叫「設有典權之土地」?

在地政事務所地籍謄本他項權利部有有效典權登記之土地,登記未塗銷者皆屬之。

Q8怎麼確認我家土地有沒有典權?

親自或委託地政士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最新地籍謄本,查閱他項權利部是否有「典權」字樣登記。

Q9典權怎麼塗銷?

出典人回贖典物加雙方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若典期屆滿 2 年內未回贖則典權人取得所有權。

Q10典權人繳地價稅多少錢?

依該筆土地公告地價乘該年度地價稅率(基本稅率 10‰,累進至 55‰)。與所有權人繳的金額相同。

Q11錯被課稅怎麼救濟?

收到稅單 30 日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提供地籍謄本證明典權登記狀態,主張改向典權人徵收。

Q12典權 vs 抵押權哪個影響地價稅?

典權影響(轉移繳稅義務),抵押權不影響(抵押人仍是所有權人,照常繳)。差別在使用權有無移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典權抵押權租賃
性質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債權
使用收益典權人取得抵押人保留承租人取得
對價典價一次給付無對價租金持續給付
地價稅義務人典權人抵押人(所有權人)出租人(所有權人)
期限最長 30 年從屬於主債權原則 20 年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地方税法第 343 条(固定資産税の納税義務者)。日本民法第 270 条以下有「永小作権」概念但與典權不完全對應,固定資産税原則向所有者徵收。
🇰🇷 韓國지방세법 제107조(재산세 납세의무자)。韓國民法有「전세권」但係居住型擔保物權,與台灣典權結構不同,재산세 原則向所有者徵收。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66 条至第 371 条(典权)— 2021 年民法典首次將典權法典化,但目前房地产税仍试点中(上海、重庆),稅務歸屬尚未明確。
🇩🇪 德國GrStG § 10 (Steuerschuldner der Grundsteuer)。德國法無典權對應制度,Nießbrauch(用益權)期間 Grundsteuer 仍由所有人負擔(GrStG § 10 Abs. 1)。
🇫🇷 法國CGI art. 1400 (redevable de la taxe foncière)。法國法無典權對應制度,usufruit(用益權)期間用益權人負擔 taxe foncière(CGI art. 1400-II)。
🇺🇸 美國美國 property tax 統一向 record owner 徵收(各州 statute 略有差異),無 dian-right 對應的稅務轉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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