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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六章 土地稅之減免

§ 191–1999

192私有土地免稅或減稅之情形
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准,免稅或減稅。 一、學校及其他學術機關用地。 二、公園及公共體育場用地。 三、農林漁牧試驗場用地。 四、森林用地。 五、公立醫院用地。 六、公共墳場用地。 七、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事業用地。
土地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