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91 條(公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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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築改良物,免征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但供公營事業使用或不作公共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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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91 條規定公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免征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但供公營事業使用或不作公共使用者照常課稅。
Q · 公有土地是不是都不用繳稅?
原則免稅,做生意或閒置照繳
依土地法第 191 條,公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原則上免征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但後段但書明確規定:供公營事業使用(如台電、台糖、中油營業用地)或不作公共使用(閒置荒廢)者,不在此限。意思是公有資產一旦進入商業競爭或脫離公共用途,就應該跟民間土地站在同一條起跑線繳稅,避免用稅務優勢補貼自家事業去打壓民間業者。
深度解讀
政府的土地和房子,原則上不繳土地稅和改良物稅。這聽起來理所當然,國家對自己課稅本來就奇怪。但這條真正的重點在後段那句但書:「供公營事業使用或不作公共使用者,不在此限。」翻成白話就是,公有土地如果被拿去做生意(像台糖經營的飯店、台電的轉投資土地),或者根本沒在做公共用途(閒置土地、被佔用的地),這時候政府要繳稅。為什麼?因為公有資產一旦進入商業競爭,就應該跟民間業者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不能因為「我是政府」就享有稅務優勢,否則就是用納稅人的錢補貼公營事業,去打壓民間競爭者。這條是台灣公平競爭原則在稅法裡的具體展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改良物名詞
- 土地法 第 2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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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