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92 條(私有土地免稅或減稅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稅或減稅。 一、學校及其他學術機關用地。 二、公園及公共體育場用地。 三、農林漁牧試驗場用地。 四、森林用地。 五、公立醫院用地。 六、公共墳場用地。 七、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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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稅或減稅。 一、學校及其他學術機關用地。 二、公園及公共體育場用地。 三、農林漁牧試驗場用地。 四、森林用地。 五、公立醫院用地。 六、公共墳場用地。 七、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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