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
土地法施行法第46條規定土地稅減免標準及程序的制定機關為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根據這條法規,中央地政機關和中央財政機關需訂定相關的規則,來確定土地稅的減免標準和程序。然而,具體的減免標準和程序則需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的相關條款來解釋和應用。根據土地稅法的相關條款,土地稅的減免適用於特定用途的土地,例如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教育等。具體的減免標準和程序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人取得租賃土地上所存之建築物,而出租人不為轉租之承諾時,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按該建築物之估定價值,為相當補償。
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
第三人取得租賃土地上所存之建築物,而出租人不為轉租之承諾時,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按該建築物之估定價值,為相當補償。
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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