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46 條(土地稅減免標準及程序制定機關)
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46條規定土地稅減免標準及程序的制定機關為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根據這條法規,中央地政機關和中央財政機關需訂定相關的規則,來確定土地稅的減免標準和程序。然而,具體的減免標準和程序則需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的相關條款來解釋和應用。根據土地稅法的相關條款,土地稅的減免適用於特定用途的土地,例如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教育等。具體的減免標準和程序則由行政院定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