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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47變為稅地之起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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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地變為稅地時,應自次年起徵收土地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47條規定了免稅地變為稅地時的起徵時間。根據該條規定,當免稅地變為稅地之後,土地稅的徵收應該從下一年開始。具體到這個案例中,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直接涉及到免稅地變為稅地的情況,因此無法判斷具體的起徵時間。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本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估定價值之估計,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六十條至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

(0350323 全文修正)

免稅地變為稅地時,應自次年起徵收土地稅。

  • 徵收名詞
(0240308 制定)

本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估定價值之估計,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六十條至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

(0350323 全文修正)

免稅地變為稅地時,應自次年起徵收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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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47 條規定:「免稅地變為稅地時,應自次年起徵收土地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