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48 條(免稅地之開始年度)
稅地變為免稅地時,其土地稅自免稅原因成立之年免除之。但未依免稅原因使用者,不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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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48條,當土地由稅地變為免稅地時,該土地稅的免除從免稅的原因成立那一年開始生效。然而,如果土地的使用者未依照免稅的原因使用土地,則不能享有免稅的待遇。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只有符合免稅條件的土地才能享受免稅的待遇。 參考資料: - 土地法施行法,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1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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