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地變為免稅地時,其土地稅自免稅原因成立之年免除之。但未依免稅原因使用者,不得免稅。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48條,當土地由稅地變為免稅地時,該土地稅的免除從免稅的原因成立那一年開始生效。然而,如果土地的使用者未依照免稅的原因使用土地,則不能享有免稅的待遇。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只有符合免稅條件的土地才能享受免稅的待遇。 參考資料: - 土地法施行法,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18
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依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期限墾竣者,主管地政機關得因承墾人或所有權人之請求,酌予展限。
稅地變為免稅地時,其土地稅自免稅原因成立之年免除之。但未依免稅原因使用者,不得免稅。
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依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期限墾竣者,主管地政機關得因承墾人或所有權人之請求,酌予展限。
稅地變為免稅地時,其土地稅自免稅原因成立之年免除之。但未依免稅原因使用者,不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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