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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三編 土地使用

§ 20–3516

26農物繳付地租折價標準
  1. 依地方習慣以農產物繳付地租之地方,農產物折價之標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當地農產物最近二年之平均市價規定之。
  2. 地價如經重估,農產物價亦應視實際變更,重予規定。
31各地荒地使用計畫之擬定機關
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